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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1、1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经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教 政 2015 7 号 核 准 )序 言杨 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是 教 育 部 1999 年 9 月 批准 ,由 原 陕 西 省 农 业 学 校 、陕 西 省 水 利 学 校 和 陕 西 省 林 业 学 校 合并 改 制 成 立 的 省 属 全 日 制 职 业 高 等 学 校 。学 院 办 学 历 史 肇 始 自 于右 任 先 生 和 杨 虎 城 将 军 1934 年 4 月 创 立 的 西 北 农 林 专 科 学 校 附设 高 职 。其 历 史 渊 源 包 括 :陕 西 省 农 业 学 校 的 前

2、 身 ,国 立 西 北 农 林专 科 学 校 附 设 高 职 ,西 北 农 学 院 附 设 农 业 学 校 ,农 业 部 武 功 农 业学 校 ,陕 西 省 武 功 农 业 学 校 ,陕 西 省 农 林 学 校 ;陕 西 省 水 利 学 校 的前 身 ,陕 西 省 三 原 工 业 职 业 学 校 水 利 科 ,陕 西 省 三 原 水 利 学 校 ,西北 水 利 学 校 ,水 利 部 武 功 水 利 学 校 ,陕 西 省 武 功 水 利 学 校 ;陕 西 省林 业 学 校 的 前 身 ,陕 西 省 立 眉 县 林 业 技 术 学 校 ,陕 西 省 眉 县 林 业学 校 。为 保 障 依 法 办

3、学 ,自 主 管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织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建 设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要 求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本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学 院 中 文 名 称 :杨 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西 北 农 林 科 技大 学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简 称 :杨 凌 职 院 。英 文 名 称 :Y

4、angling 2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缩 写 :YLVTC.互联 网 域 名 :;。第 二 条 学 院 设 在 国 家 杨 凌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示 范 区 ,注 册地 为 杨 凌 渭 惠 路 24 号 。设 有 三 个 校 区 ,地 址 分 别 为 :南 校 区 ,杨 凌渭 惠 路 24 号 ;西 校 区 ,杨 凌 西 农 路 10 号 ;北 校 区 ,杨 凌 佑 仁

5、路 5号 。第 三 条 学 院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教 学 、科 研 、行 政及 财 务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院 长 是 学 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章 举 办 者 与 学 院第 四 条 学 院 的 举 办 者 为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主管 。第 五 条 举 办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一 )依 法 决 定 学 院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撤 并 ;(二 )依 法 确 定 学 院 的 领 导 体 制 ;(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学 院 负 责 人 ;(四 )指 导

6、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核 拨 学 院 教 育 经 费 ,并 实 行 监 督管 理 ;(五 )评 价 监 督 学 院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举 办 者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 )指 导 学 院 工 作 ,为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保 障 ;3(二 )支 持 学 院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三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保 证 学 院 办 学 经 费 ,不 断 增 加 办 学 投 入 ;(四 )支 持 学 院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队 伍 建

7、 设 、专 业 建 设 、科 学 研 究等 活 动 ;(五 )维 护 学 院 合 法 权 益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条 学 院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一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院 系 、专 业 招 生 比 例 ;(二 )依 法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三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开 展 课 程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四 )根

8、 据 自 身 条 件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知 识 传 播 和 社 会 服 务 ;(五 )依 法 开 展 与 海 内 外 大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六 )在 省 上 核 定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框 架 内 ,根 据 实 际 需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七 )依 法

9、管 理 和 使 用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财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以 及 其 他 由 学 校 合 法 所 有 的 资 产 ;(八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八 条 学 院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4(一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二 )遵 守 学 校 章 程 ;(三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的 教 学 标 准 ,保 证教 学 质 量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四 )保 护 受 教 育 者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为 受 教

10、 育 者 提 供 必 要 信 息 ;(六 )实 行 校 务 公 开 ,民 主 管 理 ;(七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学 院经 费 ,财 务 活 动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八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主 管 部 门 、教 职 工 、学 生 和 社 会 监 督 。第 九 条 学 院 以 实 施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和 培 养 技 术 技 能 型人 才 为 基 本 职 能 ,以 全 日 制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与 成 人培 训 ,不 断 拓 展 国 际 合 作 教 育 。学 院 办

11、 学 规 模 由 省 政 府 核 定 。第 十 条 学 院 坚 持 质 量 立 校 、人 才 强 校 、创 新 兴 校 、特 色 名校 、合 作 办 校 、阳 光 治 校 的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以 服 务为 宗 旨 ,以 校 企 合 作 工 学 结 合 为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走 产 学 研 结 合 之路 ,科 学 实 施 百 县 千 企 联 姻 工 程 ,努 力 建 设 高 水 平 、有 特 色 、国 际化 的 全 国 一 流 职 业 大 学 。第 三 章 学 生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院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12、 有学 院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5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一 )公 平 接 受 学 院 教 育 ,平 等 利 用 学 院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二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院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和 学 生社 团 ;(三 )在 思 想 品 德 、综 合 素 质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学 业 标 准 时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四 )根 据 规 定 申 请 国 家 和 学 院 的 资 助 ,公 平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和荣

13、誉 称 号 ;(五 )知 悉 学 院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事 项 ;(六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和 批 评 ;(七 )对 学 院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对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受 到学 院 或 教 职 工 侵 犯 的 行 为 表 达 异 议 、进 行 申 辩 或 提 起 诉 讼 ;(八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14、 学 业 ,修 德 践 行 ,完 善 人 格 ;(二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院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秩 序 与 利 益 ;(三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四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资 助 所 承 诺 的 相关 义 务 ;(五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六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6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15、教 育 和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及 相 关 服 务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制 度 ,支 持 和 保 障学 生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学 院 为 在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学 生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会 、党 团 组 织 等 参 与 学 院 管 理 ,维 护 自 身权 益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院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体 和 个 人

16、进 行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在 学 院 接 受 培 训 、成 人 教 育 、在 职 学 习 等 无 学 籍的 其 他 类 型 受 教 育 者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受 教 育 者 与 学 校 按 照 平 等自 愿 的 原 则 依 法 另 行 约 定 。第 四 章 教 职 工第 十 八 条 教 职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工 勤 技 能 人 员 等 组 成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对 教 职 工 实 行 下 列 任 职 制 度 :(一 )教 师 实 行

17、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三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四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聘 任 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7第 二 十 条 学 院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工 定 期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一 )使 用 学 院 的 公

18、共 资 源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 (二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 (三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四 )公 平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 (五 )知 悉 学 院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事 项 ; (六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和 批 评 ; (七 )就 职 务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和 提 出 申 诉 ,对 个

19、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学 院 侵 犯 的 行 为 依 法 申 请 复 议或 提 起 诉 讼 ; (八 )聘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 (九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职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爱 护 学 生 ,立 德 树 人 ,爱 岗 敬 业 ,勤奋 工 作 ; (二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 (三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院 声 誉 ,维 护 学 院 利 益 ; (四 )遵 守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 8(五

20、)聘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 (六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师 是 学 院 办 学 的 主 要 依 靠 力 量 。学 院 为 教 师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活 动 提 供 必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建 立 教 职 工 发 展 制 度 ,构 建 完 整 的 培 训 体系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逐 步 提 高 与 学 院 发 展 水 平 相

21、适 应 的 教 职 工福 利 待 遇 ,对 为 国 家 及 学 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表 彰 、奖励 ;对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教 职 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院 有 关 规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院 建 立 和 健 全 教 职 工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职 工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参 加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院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教 职 工 通 过 教 代 会 、工 会 、党 团 组织 等 形

22、式 依 法 参 与 学 院 管 理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第 二 十 七 条 讲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访问 学 者 、进 修 教 师 等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本 院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修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政 策 、学 校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的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院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五 章 管 理 体 制 与 组 织 机 构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杨 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

23、以 下 简称 学 院 党 委 )是 学 院 的 领 导 核 心 ,统 一 领 导 学 院 工 作 ,履 行 党 章 等9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院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院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院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24、 靠 全 院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院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三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25、关 程 序 推 荐 院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四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学 院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五 )领 导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院

26、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护 学 院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六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学 风 教 风 。 10(七 )加 强 对 分 院 (部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健 全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院 党 委 自 身建 设 。 (八 )领 导

27、 学 院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九 )领 导 学 院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十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子 成

28、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党 委 委 员 会 议 (以 下 简 称 “党 委 会 ”)在 学 院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学 院 工 作 。党 委 委 员 由 选举 产 生 ,一 般 由 7 至 11 人 组 成 ,党 委 会 对 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或 者 由 党 委 书 记 委 托 的 副 书记 召 集 和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定 。党 委 会 定 期 举 行 且 必 须 有 过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可 召 开 ,党委 会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时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才 能 召 开 。党委 会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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