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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1、- 1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环卫有偿服务多元化投入,确保环卫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生活垃圾处

2、理费征收以及环卫有偿服务等管理活动。本县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成运营后,省环卫主管部门统筹处理的其他市县的生活垃圾实行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其他行政区域使用本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 2 -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支付环境补偿费。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卫、物价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

3、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本办法所称环卫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受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以及海岛垃圾的管理可以另行制定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征收主体县环卫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范围- 3 -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4、征收;乡镇政府(除县城主城区外)负责所属行政村(居)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各行政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支出管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必须用于本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条 县环卫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可以委托供水、供电等单位代为收取。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2%。第六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农村“一事一议”确定收费标准的以外,城镇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

5、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核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 4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目标,给予资金、土地、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和鼓励城乡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财政

6、资金支持和鼓励城乡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制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我县“多规合一”及相关规划要求做好垃圾分类设施选址工作。负责县城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有关建设项目。会同县财政、环卫、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

7、会承受能力,调整和制定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 5 -入城乡规划,负责协助环卫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部分内容。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定。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内景点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业监督,负责组织酒店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动员旅游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对景点、星级酒店宾馆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定。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的保障,将生活垃圾分

8、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县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学、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知识纳入大学、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或者课外读物,指导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县文化广播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院生活垃圾分类及医疗废- 6 -弃物单独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县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专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输。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

9、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县交通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站、机场、港口、船舶等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业监管。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递业等商品流通行业垃圾分类的行业监管。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行业职能的监管。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岛、渔船、渔排等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业监管。县审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基础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工作。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储存、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以及具有

10、危险废物- 7 -经营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党政办公区及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县妇联、团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县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能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职责,并配合环卫主管部门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含属地农林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常识、方法和要求的宣传、

11、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 8 -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没有设置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权属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

12、处置领域;支持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科技水平;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回收生活垃圾;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电等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

13、减量的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 9 -载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报道,并按照不少于十分之一版面或时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抵制过度消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旅游、财政、教育、卫计、公安、国土、交通、商务、海洋渔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组织编制或及时调整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设施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

14、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旅游、教育、卫计、国土、交通、商务、海洋渔业、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 10 -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居民区内分类、收集设备设施由开发商或者物业配套。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规划许可和验收工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专门场所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二)易腐垃圾专门容器单独设置,便于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三)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以设专人分拣打包。(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放置点应当固定并需做硬化处理,配套遮挡措施。(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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