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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虹口环保局.doc

1、1BSZN-5241-2015/00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办事指南2015 年 07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7 月 01 日实施上海市虹口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由虹口区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事项代码:5241三、办理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

2、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3通过,1999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发布施行。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3、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发布施行。第十六条建设

4、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4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

5、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52001 年 12 月 11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二次局务会议通过,2001 年 12月 27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7、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

8、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6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

10、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7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 3 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

11、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8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

12、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

13、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9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

14、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

15、采取了恢复措施;(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10(九)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

16、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和 12 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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