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一:“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一、环境质量指标(36%) 7 项(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 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m1jjiC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i为 j 测点监测 数据的年平均值, 单位:mg/m 3;m 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 年均值0.04 毫克/ 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3(0.1
2、5X)/0.05 0.1X0.153+3(0.10X)/0.06 0.04X0.10式中:X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 值,单位mg/m 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m1jjiC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i2为 j 测点监测 数据的年平均值, 单位:mg/m 3;
3、Cm 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5 分,年均 值0.02 毫克/ 立方米时得 5 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 0 分,计分公式:5(0.10-X)/0.08式中:X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 值,单位:mg/m 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m1jjiC式中:
4、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i为 j 测点监测 数据的年平均值, 单位:mg/m 3; m 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5 分,年平均 值0.04 时得 5 分,年平均 值0.08 时得 0 分,计分公式:5(0.08-X)/0.04式中:X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 值,单位:mg/m 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
5、市市区从集中式 饮 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2.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达 标率 为 100%时得 6 分,达标率80%时 得 0 分, 计分公式:6(X-80)/20式中:X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
6、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93)(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 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 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 质达 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断面水质达标率 =
7、100%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 6 分,具体 计分方法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4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达标率为 100%时得 6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 计分公式:6(X-60)/40式中:X 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 达
8、标率,单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5 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 1 分,共 计 6 分。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 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 则得 1 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 0 分。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5(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Z式中:X 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
9、出入境水质变化的, 该项指标为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4 分,达标率60% 时得 0 分,计分公式: 4(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2 分,达标率60% 时 得 0 分,计分公式:2(Y-60 )/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4(X-60)/40+2(Y-60)/40式中:X 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 质变化。 水质
10、变化考核计分权 重为 1 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 标出境断面 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 1 分;如果考核指标 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 质变 化考核得 0 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2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2(Y-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2(Y-60)/40 Z式中:X 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
11、变化考核得分。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 号)(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neqiLn1iA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eqLALAeqi 为第 i 网格 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 单位:dB
12、(A) ;n 为网格监测点总数。2.计分方法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 分,平均 值56dB (A)时 得 4 分;62dB (A)时得 0 分,计分公式:4(62-X)/6式中:X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 值,单位 dB(A)。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n1iiAIieqL式中: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
13、声平均值,单位:dB(A);eqLALAeqi 为第 i 路段监测 的等效声级, 单位:dB(A) ;Ii 为第 i 路段的长度,单位:m ;n 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 单位:个。2计分方法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 分,平均 值68dB (A)时得 4 分;74dB (A)时得 0 分,计分公式:64(74-X)/6式中:X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 值,单位:dB(A)。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二、污染控制指标(23%) 5 项(八)烟
14、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 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 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 应标 准的区域。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 数的比例。计算公式: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2.计分公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15、计分权重 5 分,覆盖率达到 100%,得 5 分;覆盖率30,得 0 分,计分公式:5(X-30)/70式中:X 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 洁能源使用率30% ,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 0分。计分公式: Y/30 (大于 30%按 30%计)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 X-30)/70+Y/303.操作解释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 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 须控制在林格曼三 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
16、(1吨 时)的燃煤、燃油 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 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 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7能源使用率必须70%。监测与统计(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 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 吨 时)的燃煤、燃油 锅炉的烟尘浓度,由 环境 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 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
17、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 吨/ 小时) 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 测以单个烟 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 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 100%。窑炉和0.7MW(1 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 测率要求达到 60%以上, (7MW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 测率要求达到 100%。上一级环境监测
18、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 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 尘浓度抽 测达标率。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 (1 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 100%监测 ;新建的0.7MW (1 吨/ 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 术报告(含监测结 果)、抽 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19、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 1987 年 7 月 21 日颁发)(九)汽车尾气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 车年检尾气首 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是指汽 车年检尾气首检达 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 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 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1 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汽车数 抽检尾气达标的汽车数汽车尾气达标率= (+)100%2 汽车在用数 抽检汽车总数82.计分方法
20、汽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 4 分,达 标率80 ,得 4 分;达标 率50 ,得 0 分,计分公式:4(X 一 50)/30式中:X 为汽车尾气达标 率,单位:。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5.有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处
21、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 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 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 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当年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0%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2.计分方法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 4 分, 处置利用率90 ,得 4 分;处置利用率50得 0 分,计分公式:4(X-50)/40式中:x 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单位:%。3.操作解释(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总量,包括
22、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 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 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 水、雨淋水 pH 值小于 4 或 pH 值大于 10.5 者。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 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 业垃圾包括机械工 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 盐工业和建材工 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9接投入使用,如作农
23、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经安全填埋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4.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十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 处置的医院临床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1(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 1000 吨以上的;(2(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 30%以上;(3( 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
24、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计算公式: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量(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00%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吨)2.计分方法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 3 分,集中 处置率100 ,得 3 分, 集中处置率20,得0 分,计分公式:3(X-20)/80式中:X 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3.操作解释(1)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 废物。(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 处 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 经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4
25、.数据来源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 经贸委、外 经贸 部、公安部文件, 环发89)(十二)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10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 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 业粉尘和工业
26、二氧化硫排放量分 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烟尘量之和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100%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烟尘总量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 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2.计分方法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工 业废水排放达标 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 3 分。工业废 水排放达 标率达到100% ,得3分, 60%,得 0分; 计分公式:3(X60)/40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 标率, 单位:% 。工业废 气排放达 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 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 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1
27、分。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得1分,60%,得0分;计 分公式:(X60)/40 (工业烟尘)(Y60)/40 (工业粉尘)(Z60)/40 (工业二氧化硫)式中:X、Y、Z 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 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 单位:% 。3.操作解释(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 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4(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 19992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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