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制定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 2009 年起每年安排不低于 1 亿元。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第三条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 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市创业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及额度第五条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 (一)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创立时间不满两年(指企业注册时至申报时间止不满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各类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其基本条件如下:1、初创型:初次创业者(主要扶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出口交货值占企业销售总额 60以上的外
3、向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等。); 2、中小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3、微利型:工业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4、科技型: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及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非企业性民营组织和企业组织;5、就业型: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
4、 100 人的企业达 15%)以上的企业。(二)创业基地。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有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民营中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创业园区、创业街道、创业大厦等。其基本条件如下: 1、总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10%左右,具有连续滚动孵化中小企业的功能。基地内每年中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 30 家(其中新增企业数不少于20 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服务的能力,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2、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具有较完备的为小企业
5、创业服务的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等综合服务。3、创业基地要突出特色,按照法律、依据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三)创业辅导(培训)中心。其基本条件如下:1、具有组织机构和人员、固定场所、合理规划、工作经费及具体工作方案等的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办公培训场地、较强的师资力量、必要的培训仪器设备和相关配套的生活设施等。 3、开展下列某一项或多项创业辅导或培训:(1)创业辅导服务项目。创业辅导服务项目即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如组建大学生创业辅导站、创业基地辅导站,为大学生和初创企业代办工商注册
6、、税务登记、员工招聘、综合服务等。 (2)创业辅导管理咨询项目。创业辅导管理咨询项目内容包括创业辅导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寻找创业项目或商业创意、起草商业计划书、公司章程、企业经营战略、市场预测、财务管理、股东会决议人力资源管理等;为创业者提供企业设立程序及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等咨询项目。(3)创业辅导培训项目。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融资等方面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是创业者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四)创业融资服务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初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开发金融新产品。对初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
7、的奖励;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市级创业基地和创业辅导(培训)中心每年认定一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和本办法规 定的申报条件,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认定为长沙市创业基地和长沙市创业辅导(培训) 中心。区县(市) 级创业基地和创业辅导(培训)中心的建设,由所在地区创业办和财政局组织认定管理,报市创业办备案。第六条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无偿资助和专项扶持等方式:1、对创业基地的支持主要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的方式,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每个扶持额度一般控制在 100 万元之内。补贴扶持资金的补助额度主要根据
8、创业基地的规模、实际投入、销售收入、安置职工人数等内容作为补贴资金的参数,视创业基地的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补贴资金资助额度。2、对创业企业的支持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方式。创业扶持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20 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其中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根据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全市每年支持的项目数(户数)和额度。项目单位可选择上述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3、对创业辅导或创业培训主要采取专项扶
9、持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扶持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投向主要满足创业辅导和培训所需的办公场所,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组织专业培训、提供咨询、技术、管理、诊断等方面服务等所需的必备条件及配套设施等。4、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扶持按照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 号)的文件执行。第七条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组织,下同)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10、;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第九条 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用于创业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初创型企业除外);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使用情况有效凭证;(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七)大学生自主创业
11、的,另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和户籍证明。第十条 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二)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四)机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面积、主要培育、服务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投资情况、入驻企业就业人数等);(五)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创业富民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长沙市创业基地及专项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
12、复印件;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创业基地填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等。第十一条 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辅导和培训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二)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主要培育、服务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投资情况等);(四)供创业辅导、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商业计划、经费决算(包括服务专项支出凭证)、工作总结、接受服务的企业对机构服务效果的评价意见等;(五)项目所在地负责财政部门和创业富民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
13、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市级创业、培训专项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复印件;服务企业的名单等等。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市本级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各口公共项目资金的整合部分中用于各口支持企业发展的项项目资金(工业、科技、农业、商贸),按照各部门原有资金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同时,将年度审批情况报送市创业办备案。市本级当年财政安排的创业富民专项资金(除用于企业发展的整合资金外),由市创业办和市财政根据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共同实施:(一)创业富民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分批审核、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一、三季度(特殊情况另行公告),并同时
14、通过媒体刊登申报公告,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及相关事项。在同一年度内,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包括上述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二)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创业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单位项目库,并统一报市创业办审批。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由市创业办受理申报。资格初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项目的可行性初步分析,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出具复印件的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由各级创业办予以核实无误后方可
15、受理。如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三)市创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复审。(四)市创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五)市创业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 8 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计划,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手续。(六)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企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 10 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评审成员及工作人员等问题提出异议。第十四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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