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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丹水镇菊谭社区路灯.DOC

1、 1西峡县丹水镇菊谭社区路灯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XXZFCG201811021招 标 人:西峡县丹水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一八年十一月2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3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6一、总则 .6二、谈判文件 .7三、响应文件 .8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0五、谈判程序 .11六、签订合同 .12七、保密和披露 .13八、询问和质疑 .14九、违约处罚 .15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 .16第四部分 合同原则 .21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223第 1部分 谈判公告西峡县丹水镇菊谭社区路灯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西峡县丹水镇人民

2、政府的委托,就西峡县丹水镇菊谭社区路灯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谈判。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西峡县丹水镇菊谭社区路灯项目项目编号:XXZFCG2018110212、采购工程简要说明:2.1 采购内容:西峡县丹水镇文化广场及少年宫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2.2 项目预算:10 万元;2.3 质量要求:达到设计要求 ;2.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5 供货安装期:60 日历天三、供应商资格要求:3.1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3.2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3、力的法人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3 投标人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4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报名参加本项目。3.5 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不允许转包和分包;4、报名及谈判文件发售:4.1

4、企业诚信库注册:本项目只接受南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加入企业诚信库的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下载专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企业办理诚信库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携带原件到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4.2 办理 CA 数字证书:投标企业完成企业诚信库注册后,必须办理 CA 数字证书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 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CA 办理所需资料。4.3 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企业需严格按所投项目标段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帐号交纳保证金,确认相关信

5、息无误;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帐户一次性足额打入指定帐户;企业基本帐户必须与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开标时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银行数据为准;系统未显示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交纳均视为未缴纳保证金,不能参加开标活动。4.4 申请单位报名方法: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潜在申请人报名需通过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 )“投标单位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4.5 投标报名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08:00 分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7:30 分;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8 年 1

6、1 月 26 日上午 08:00 分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7:30 分。4.6 招标文件售价:每份 300 元,售后不退。(获取方法:潜在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在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缴纳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缴纳成功后在下载功能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详细操作请参阅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的投标人操作手册)5、谈判时间及地点(1) 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 年 12 月 7 日 14 时 40 分。(2) 响应性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56、发布的媒体采购公告将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阳市政府采购网、西峡县公共资源中

7、心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七、联系方式采购人:西峡县丹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代斌 电话: 13633777546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郭文峰电 话:0377-60207867招标代理机构: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 316 号 3 幢 6 层联系人:吴静电话: 0377-69683225西峡县丹水镇人民政府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 26 日6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一、总则 1. 适 用 范 围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次 谈 判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2. 定 义2.1“货 物 ”指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述 所 有

8、货 物 。2.2“服 务 ”指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述 报 价 人 应 该 履 行 的 承 诺 和 义 务 。2.3“潜 在 报 价 人 ”指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2.4“报 价 人 ”指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并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3. 合 格 报 价 人 的 条 件3.1 具 有 本 项 目 服 务 或 实 施 能 力 , 符 合 、 承 认 并 承 诺 履 行 本 谈 判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的 国 内 供 应 商 均 可参 加 谈 判 。3.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已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9、 登 记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 并 且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所 核 发 的 有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能 够 证 明 具 有 履 约 能 力 。 否 则 , 采 购 机 构 及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拒绝 其 本 次 报 价 。3.3 依 法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其 注 册 资 金 应 足 以 保 证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承 担 和 赔 付 能 力 。3.4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条 例 , 具 备 本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1) 符 合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和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2)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3) 投标人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6 125 号 ) 要 求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11、大 税 收 违 法 当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被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栏 目 中 有 失 信 等 负 面 信 息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 将 拒 绝 其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 5)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谈 判 , 不 允 许 转 包 和 分 包 ;注 : 以 上 材 料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原 件73.5 如 报 价 人 代 表

12、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 须 持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项 目 预 算 价 及 报 价 费 用1、 项 目 预 算 价 : 10 万 元2、 报 价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付 款 方 式合 同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和 条 件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总 额 的 90%, 若 无 质 量 问 题 , 一 年 后 付 清 剩 余10%的 质 量 保 证 金 。6.履

13、约 保 证 金履 约 保 证 金 按 成 交 金 额 5%收 取 , 以 中 标 人 转 账 或 银 行 保 函 的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 工 程 竣 工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退 清 。二、谈判文件7. 谈 判 文 件 的 内 容谈 判 文 件 由 下 列 五 部 分 内 容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公 告 ;第 二 部 分 报 价 人 须 知 ;第 三 部 分 服 务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原 则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8.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8.1 报 价 人 澄 清 要 求 的 提 交 : 任 何 已 登 记

14、 备 案 并 领 取 了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报 价 人 , 均 可 要 求 对 谈 判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联 系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 信 函 、 传 真 , 下 同 ) 送达 采 购 机 构 。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澄 清 要 求 的 处 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认 为 需 要 给 予 澄 清 、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复 的 , 将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 并 且 采 用 书 面 或 网 站 补 充 公 告 的 形 式 。 补 充 文 件

15、 中 包 括 原 提 出 的 问题 及 问 题 的 说 明 意 见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8.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动 进 行 的 澄 清 、 修 改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均 可 主 动 对 谈 判 文件 中 的 相 关 事 项 , 用 补 充 文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澄 清 和 修 改 。 补 充 文 件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3 日 发 出 , 需 要 为 此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 应 当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或 在 补 充 文 件 中 一 并

16、 明 确 。8.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澄 清 、 修 改 及 其 它 答 复 的 效 力 : 无 论 是 否 根 据 报 价 人 的 澄 清 、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答 复 的 要 求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旦 对 谈 判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 即 刻 发 生 效 力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有 关 的 补 充 文 件 , 应 当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报 价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8.5 采 购 人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标 前 会 。 如 果 召

17、 开 标 前 会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所 有 已 登8记 备 案 并 领 取 了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报 价 人 发 出 通 知 。8.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组 织 开 标 现 场 对 投 标 情 况 可 做 进 一 步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 并 经 全 场 报 价 人 代 表 签字 确 认 。三、响应文件 9.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9.1 报 价 人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包 括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 以 及 报 价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就 有 关 报 价 的 所 有 来

18、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简 体 字 。9.2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相 关 要 求10.1 响 应 文 件 分 为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须 装 订 为 一 册 ,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贰 份 。商 务 部 分 指 报 价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报 价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指 报 价 人 提 交 的 能 够 证 明 报 价 人 提

19、供 的 服 务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本 次 谈 判 , 报 价 人 应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商 务 、 技 术 部 分 内 容 和 需 要 报 价 人 自 行 编 写 的 其 他 文件 。 ( 具 体 填 写 要 求 及 格 式 参 考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 。10.2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内 容 及 编 排 顺 序( 1) 商 务 部 分 :报 价 函 (见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见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见 响 应 文 件 格

20、式 );具 有 相 关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 或 提 供 带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的 营 业 执 照 ) 、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21、 新 版 营 业 执 照 )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良 好 记 录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22、为 记 录 名单 ”栏 目 中 有 失 信 等 负 面 信 息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 将 拒 绝 其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人 企 业 简 况 ;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报 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商 务 材 料 。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 2) 技 术 部 分 :9报 价 一 览 表 (见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服 务 承 诺 ;报 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材 料 。10.3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 A4)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23、顺 序 , 统 一 编 目 、 编 页 码 装 订 。装 订 须 采 用 胶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须 编 排 页 码 。为 方 便 评 审 ,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表 格 宜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格 式 要 求 制 作 。10.4 保 证 金( 1) 报 价 人 须 在 谈 判 时 间 截 止 前 缴 纳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 ¥ : 15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帐 ( 汇 款 单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24、金 的 提 交 时 间 , 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 18:00 时 前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账 户 名 称 : 西 峡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银 行 : 中 原 银 行 西 峡 支 行账 号 : 411308010140019402002224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25、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保 。( 3) 投 标 人 未 按 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10.5 报 价1、报价人对所投内容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分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报价格式填报,第二次报价由供应商按照谈判顺序(现场随机抽取或签到顺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填报,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作为成交通知书发放的最终数据;报价要求:报价人在谈判过程中的报价依

26、照次序应为降价原则,本次报价不得高于上次报价。2、如响应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若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报价人的报价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4、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11. 报 价 内 容 填 写 说 明1011.1 报 价 人 应 详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响 应 文 件 须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和 完整 的 响 应 。11.2

27、报 价 人 照 搬 照 抄 谈 判 文 件 技 术 、 商 务 要 求 , 并 未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或 提 供 资 料 不 详 的 , 谈 判 小 组有 权 决 定 是 否 通 知 报 价 人 限 期 进 行 书 面 解 释 或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若 已 要 求 , 而 该 报 价 人 在 规 定 期 限内 未 做 出 解 释 、 做 出 的 解 释 不 合 理 或 不 能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该 报 价 。11.3 响 应 文 件 应 严 格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的 要 求 提 交 , 并 按 规 定

28、的 统 一 格 式 逐 项 填 写 , 不 准有 空 项 。11.4 报 价 一 览 表 为 在 第 一 轮 报 价 仪 式 上 报 价 的 内 容 , 要 求 按 格 式 统 一 填 写 , 不 得 自 行 增 减 内 容 。11.5 报 价 人 必 须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谈 判 小 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12.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期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60 日 历 天 。 有 效 期 短 于 该 规 定 期 限 的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

29、13.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其 他 规 定13.1 组 成 响 应 文 件 的 各 项 文 件 均 应 遵 守 本 条 。13.2 报 价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 履 行 、 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 如 带 有“专 用 章 ”等 字 样 ) 的 印 章 。13.3 报 价 人 应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在 每 一 份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30、和 副 本 封 面 下 方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位 置填 写 报 价 人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在 该 处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报 价 人 代 表 的 全 名 或 加 盖 本 人 签 名 章 。13.4 报 价 人 应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1) 报 价 人 应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与 正 本 内 容 严 格 一 致 ;( 2)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必 须 用 碳 素 笔 填 写 或 打 印 ,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并 由 报价

31、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报 价 人 代 表 签 字 。由 报 价 人 代 表 签 字 的 , 报 价 人 代 表 须 将 书 面 形 式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附 在 响 应文 件 中 。11.5 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如 有 修 改 和 增 删 , 必 须 有 报 价 人 公 章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报 价 人 代 表 签 字 。13.6 因 响 应 文 件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报 价 人 承 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14.1 响 应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方 法 装 袋 密 封 :报 价 人 须 将 响 应 文 件 所 有 正 、 副 本 及 报 价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密 封 递 交 。 封 口 处 应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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