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梅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31 号)精神,根据 广东省土壤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 2016145 号)的具体要求, 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
2、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而努力 奋斗。工作目标:到 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 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
3、建设用地土壤环2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 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 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
4、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县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
5、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兼顾电子信息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3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局等参与)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
6、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9 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卫计局等参与)4.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在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抓紧建设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 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
7、置;2018 年底前,配合省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结 合 区 域 布 局 和 环 境 监 测 标 准 化 建 设 情 况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 大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制 定 土 壤 环 境监 测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培 训 。2017 年 底 前 ,4配 合 省
8、建 立 全 省 土 壤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人 才 资 源 库 和 专 家 库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5.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农业、地质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 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建设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
9、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釆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 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10、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等参与)57.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在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以及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中,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釆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参与)各地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兴宁市、梅县区、五
11、华县等国家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釆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财政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参与)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12、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釆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鼓励相关行业企业搬迁。(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8.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6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9.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要加强各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
13、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 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10.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快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
14、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釆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7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
15、地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参与)12.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自 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
16、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釆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13.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级
17、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8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市 、县 (区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要 加 强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状 况调 查 、风 险 评 估 和 污 染 地 块 治 理 与 修 复 活 动 的 环 境 监 管 。涉 及污 染 地 块 再 开 发 利 用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将 土 壤 环 境 调查 评 估 的 结 论 作 为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18、响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市 环 保 局 牵 头 ,市 国 土 局 、城 乡 规 划 局 参 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区)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保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负责)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19、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釆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9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各地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水务
20、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发
21、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10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改
22、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17.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井和尾矿库,加快实施梅州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16-2025),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2019 年起定期采集危害较重废弃金属矿井水、土样进行监测,预防产生新污染。有重
23、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经信局等负责)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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