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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DOC

1、1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落实国家“十二五”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四川省“十二五 ”自主 创新能力建设规 划,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四

2、川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

3、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区域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3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组织、参与国家和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并按时完成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四)

4、将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发挥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工作,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央属、省属企业(单位)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建设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4(一)属于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二)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

5、行业领先水平;(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九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协同创新。鼓

6、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设立,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5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可以实行股份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联合申请建设的工程中心拟为非公司法人形式的,可以依托其中的法人为主体申报,工程中心独立核算。第十二条 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查(编制提纲见附件 1)。采用非公司法人形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报单

7、位不用编制组建方案。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经研究后批复。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组建方案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筹)” 的名义开展工作,组建工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完成工程中心项目立项、环评、节能评估等,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后,编制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报相6应管理部门审查。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提纲见附件 2)。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

8、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省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组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对省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并授牌。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安排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应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

9、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省工程中心,管理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章 监督管理7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完成后,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工程中心建设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将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管理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4 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 评价程序:(一)工程中心建设单位应于每一评价年度

10、的 3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管理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 3)。(二)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创新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工程中心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四)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8第二十六条 省发 展改革委对评为优秀

11、的工程中心,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予以进一步支持。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予以警告,并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资格。第四章 变更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申请报告的内容。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

12、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工程中心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9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四川省 XX 工程研究中心”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 年。原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0884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2、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3、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10附件 1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一、拟筹建工程中心名称二、组建单位法人概况三、工程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四、工程中心近中期目标任务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地点及主要建设条件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七、结论与建议八、相关附件1、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3、建设条件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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