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南东盟经开区规 20162 号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系列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定点管理、自主发包等工程发包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广西-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管- 2 -
2、理暂行办法、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零星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暂行办法,经 2015 年 7 月 23 日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研 定 ,现 予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广 西 东 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2016 年 7 月 4 日- 3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发包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农林水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建设工程
4、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发包的实施主体,在开发区招标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程发包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心(下文简称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活动,指导项目业主规范开展工程招标发包活动,优选定点委托服务单位,对定点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对项目业主的自主发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招标办)负责依法监督管理限额以上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审核和资金使用审批。开发区公共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招标
5、上限控制预算价,核定项目业主定点采购、自主发包工程的采购和结算价格。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五条 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形式主要包括:(一)招标;(二)定点采购;(三)自主发包。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 5 -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6、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 (四)工程类及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第七条 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第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必须进入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场内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等其他项目可以进行场外公开招标。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发包项目必须采用定点采购方式:(一)2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 2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工程施工类项目;(二)5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7、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他服务类项目。第十条 招标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类定点服务单位,发布各类定点采购单位目录。项目业主以抽签或轮流方式确定每个具体建设工程发包项目的定点单位,并接受建设、财政、评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委托单位的服务周期为一年,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公开招标选定的各类定点委托单位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 6 -确定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质量要求和考核办法。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定点服务单位考核管理细则,会同项目业主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第十二条 2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工程施工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发包。开发区建设、财政、评审等部门应对项目业主自
8、主发包活动进行监管。第十三条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至 1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类货物的采购,由招标中心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类货物的采购,由项目业主以询价的方式组织采购。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给开发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公开招标的,未公开招标;(二)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公开招标的;(三)应当采用定点采购发包的,委托定点目录之外的单位提供服务的;(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9、 开发区建设、财政、政采、评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7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8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0、第二条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项目业主是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招标人的法定职责内从事相关工作,承担相关责任。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负责优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指导协调招标人依法规范开展工程招标活动。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对公开招标各环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招标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招标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开发区公共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招标上限控制预算价和招标工程结算价的审定。- 9
11、 -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第二章 招标前期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在进入公开招标活动之前,项目业主应规范完成下列前期准备工作:(一)取得开发区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二)在开发区经发部门完成项目立项;(三)完成用地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五)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六)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七)完成招标上控价的审定。第五条 有效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包括:(一)开发区城建计划批文;(二)南宁市或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项目建设通知、方案、会议纪要等文件。第六条 项目业主持项目建设任务文件及其他必要
12、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的具体规定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持项目建设任务文件向招标中心申请公开招标。经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招标中心从开发区公布的招标代- 10 -理定点目录中选定招标代理,并给项目业主和被选定的代理单位出具招标代理服务委托书。项目业主和代理单位凭招标中心出具的委托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服务合同。项目业主从开发区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定点目录中按规定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完成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第八条 项目业主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审定招标上限控制价:(一)项目建设任务文件;(二)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 )经 有 资 质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造 价 文 件 。评审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在开发区财政部门专用的工程造价咨询定点目录中按规定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委托其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招标上限控制价。项目业主对评审中心审定的上限控制价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财政的领导召集招标办、财政、评审中心三方负责人组成上限控制价定价小组,经该小组定出的上限控制价作为招标备案最终结果。第三章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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