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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DOC

1、1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 14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 2017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 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

2、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是指经广东省人社厅备案,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2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是指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第

3、三条 在本市设 立的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的申报工作及指导做好基地的申报和备案工作;负责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资金、博士后研发经费、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协助设立工作站(基地)单位引进博士后人员,对工作站、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工作站、基

4、地和博士后人员的绩效评估工作;协调落实博士后人员的各项服务待遇;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区组织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社局进行协调管理。3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 ”)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落实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建立

5、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和管理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4博士后科研项目;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

6、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第九条 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市人社局按要求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上报省人社厅。第十条 申报设立基地的条件:单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但尚未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 基地的设立由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省人社厅对基地进行备案管理。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基地合作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由流动站单位报省人社厅备案。省外流动站设站单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的基地,

7、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原则上设立基地时至少有 1 名博士后进站。第十二条 设工作站、基地 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工作站、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5工作站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进 行。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的工作站、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制订。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先推荐评估优秀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评估优秀

8、的工作站、基地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基地)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报请有关单位取消其设站(基地)资格。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五条 工作站和基地要主动加强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认真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经省人社厅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基地须委托流动站进行招收博士后人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作站(基地)招收留学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进站(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并与设站(基地)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6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 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条件、程序、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开展招收工作,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招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完成后,设站(基地)单位须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等材料报送市人社局。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 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经设站(基地)

10、单位同意,可适当调整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6 年。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 员的管理以设站(基地)单位为主,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补贴,设站(基地)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设站(基地)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7第二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须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须单独立账,专项核算。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 员进站(基地)报

11、到后,凭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流动站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如有需要,设站(基地)单位可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技术人员参与博士后项目研究。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中期和出站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对

12、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 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博士后人8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出站手续完成后,设站(基地)单位需将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13、工作期满登记表报送市人社局。第二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相应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 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2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3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4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5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6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14、7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8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9 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9时间超过6年的;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须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退站博士后人员信息。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在工作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制订。第六章 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对新设的工作站、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除享受

15、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1每人每年提供 15 万元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期限 2年,其中研发经费 5.4 万元,生活补贴 9.6 万元,按每人每月8000 元的标准发放,由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在 5 月、11 月底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统一申请,其中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号。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 11 比例的配套扶持。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我市处级干部体检标准。10为博士后人员出具与入站时间相同期限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享受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市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外的其他优惠待遇。每年组织一次疗养活动。第三十五

16、条 博士后人 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属于新引进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给予总额不少于20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符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 7号)高层次人才条件并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购房补助和市政府特殊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 43号)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施行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中人发200677号)同 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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