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 京 市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京科发20153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59 号,以下 简称 59 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2.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
2、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3.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2.负责组织召开认定小组会; 3.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 事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业 务 认 定 范 围 (试 行 )中 的 一 种 或多 种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业 务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或 具 备 较 强 的
3、 研 发 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根 据 境 外 单 位与 其 签 订 的 委 托 合 同 ,由 本 企 业 或 其 直 接 转 包 的 企 业 为 境 外 单位 提 供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4、 外 包 服 务(BPO)和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KPO),而 从 上 述 境 外 单 位 取得 的 收 入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3.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4.企 业 员 工 花 名 册 (注 明 员 工
5、学 历 结 构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人 员 情 况 ),企 业 就 业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市商务委进行合同执行额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
6、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 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规定期限内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企业需同时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张。第六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4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上公示 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
7、、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不予认定。第七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第八条 认定小组每年对资格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 59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审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 十 条 经认定及通过审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 术 先进 型服务企 业证书” 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59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
8、得税优惠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经 市 国 税 局 或 市 地 税 局 交 送 认 定 小 组 办 公 室 。复 核 期 间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暂 停 企 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 15 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
9、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5资格。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资格,认定小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京科发2012 166号)同时废止。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 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 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 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
10、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 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 测试等技术性服务。(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 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
11、务。7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 别 适用范围企 业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服 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审计 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 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 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 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
12、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 产品技术研发、工 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 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二一五年一月9填报说明一 、企 业 应 如 实 填 写 本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并 对 填 报 内 容 及 所 附 材 料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二 、本 表 的 各
13、项 填 报 内 容 不 得 留 空 ,无 相 关 内 容 或 数 据 时 填 写“无 ”或 “0”。三 、本 表 数 据 有 小 数 时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字 。四 、本 表 中 “注 册 类 型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联 合 制 定 的 关 于 划 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的 规 定 按 本 企 业 在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填 写 。如 :(1)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2)集 体 企 业 ;(3)私 营 企 业 ;(4)股 份 制 企 业
14、 ;(5)联 营 企 业 ;(6)有 限 责 任公 司 ;(7)外 商 投 资 企 业 ;(8)港 、澳 、台 投 资 企 业 等 。10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签发日期国税档案编号 地税计算机 代码注册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姓 名 手机 身份证号企业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E-mail姓 名 手机联系人电 话 传真 E-mail企业是否上市 是 否 企业上市代码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 投资额(万元)中国公民外籍公民名 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万元)中国企业法人股权结构(本表可续加)外国企业法人企业基本信息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软 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 件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 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 平台(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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