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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解读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如何适用问题,至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下发而水落石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也于4月29日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补充了相关规定。就新老31号文件而言,差异较大,下面就几个主要的差异情况进行比对、说明。一、新老31号文的适用对象的变化。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得到了统一,新31号文在此背景下也统一了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新31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所有企业,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老31号文第十一条则明确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资企业。二、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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