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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情简介:2011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12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为行政专员,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自2012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13年1月20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申请人请求: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处理结果:1.撤销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的决定;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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