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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狱狱务公开实施细则.doc

1、1安徽省监狱狱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监狱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省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狱务公开,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将监狱执法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狱务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二)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

2、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三)严格审查原则。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2(四)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省局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督。省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狱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处) ,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具体负责狱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监狱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其他监狱领导任成员。负责监狱狱务公开的贯彻和落实,研究制定狱务公开的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研究解决涉及狱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狱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监狱长兼任,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狱务公开工作,审查狱务公开相关信息,收集反馈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第三章 狱务公开内容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4、要求。(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四)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五)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七)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十)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十一)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十二)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十三)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十四)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

5、程序。4(十五)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十六)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十七)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二十)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二十一)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二十二)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第七条 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一)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对

6、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三)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四)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5(五)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六)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七)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八)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九)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十)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

7、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6第四章 狱务公开方式第十条 狱务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认为监狱应向其公开而尚未公开的监狱执法信息,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狱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狱

8、务公开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分类审核。(一)拟公开的信息,根据涉及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审查。(二)业务部门认为重大、敏感的,由狱务公开办公室集体研究。(三)审查通过后报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四)审核同意后由狱务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发布。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罪犯近亲属、社会公众应向狱务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罪犯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由民警转交狱务公开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投送监狱长信箱。(二)审查。狱务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并审查。审查的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开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

9、申请的时间。7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三)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狱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根据申请涉及的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由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四)答复。提出的答复意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监狱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可公开的范围,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在正式答复前向省局报告。除当场答复外,狱务公开办公室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1.申请公开的内容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申请公开的内容确属应当依法公开且尚未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并告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0、3.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书面答复说明不公开的理由。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8第五章 狱务公开载体和形式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狱务公开长效机制,落实、完善及时告知制度、公开公示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以及监狱长接访日、监狱开放日制度,强化狱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不断丰富狱务公开的形式。第十四条 狱务公开的载体可以分为以下类别:(一)常规载体。监狱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检察信箱,狱务公开栏,黑板报,电子显示屏,会见室,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二)纸质

11、载体。监狱服刑改造报刊, 狱务公开手册, 罪犯服刑指导(指南) 等。(三)网络平台。监狱门户网站,监狱综合信息网,罪犯教育改造网,省监狱局微博等。(四)专题活动。新闻发布会,监狱开放日活动,执法监督员活动,黄丝带帮教活动等。(五)电话热线。狱务公开咨询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按规定及时告知:1.在罪犯入监教育时,以发放罪犯服刑指导等方式,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入监9通知书和致亲属一封信,告知监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交通线路及有关会见管理规定。3.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的情况通报。自收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

12、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和狱中改造表现等有关信息录入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4.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患重大疾病的,及时告知其近亲属。除可能影响监管安全或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外,应当为会见或探视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监狱应加强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重要执法信息,在狱务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改造网等载体的公开或公示。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区(分监区)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第十七条 监狱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督员活动。邀请执法监督员视察指导、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

13、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对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第十八条 落实监狱长(局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相对固定接访日日期,完善工作流程,方便群众来访,及10时反馈处理情况。完善开放日活动方案,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母亲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丰富开放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第十九条 建立狱务公开监督检查机制。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完善罪犯刑释前谈话制度和执法问卷调查制度,听取罪犯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设置监狱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检察信箱,畅通申诉、控告、检举渠道。第二十条 监狱应按照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会见室文明窗口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的要求,健全会见室文明窗口创建长效机制。在会见登记室悬挂会见须知 、 会见管理工作流程 ,放置狱务公开手册等资料,在候见室设置狱务公开查询系统、检举信箱、意见信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张贴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整合现有栏目和内容,设置狱务公开专栏,强化狱务公开信息化应用。狱务公开专栏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公示减刑假释。监狱公示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省局公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二)公布暂予监外执行。省局统一公布罪犯暂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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