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46 项)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外国人来张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93 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台港澳人员来张就业许可
2、 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94 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就业服
3、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 、 (五) 、 (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2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6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4、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
5、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 (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7对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
6、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8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9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7、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3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10用人单位未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8、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1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9、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12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13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
11、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14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用人单位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12、行政处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第 6 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1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17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
13、名册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5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18用人单位未制定和公布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1 号)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4、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1 号)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 5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
16、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1 号)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 25%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
17、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 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2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18、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9、从其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20、罚款。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21、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25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 号)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22、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
23、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
24、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27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25、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并 由 工 商 行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27 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
26、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
27、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 情 况 实 施 监 察 , 重 点 监 察 下 列 行 为 : ( 九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第二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
28、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以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 处 以罚 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区县属地管理30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
29、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3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
30、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31、第 423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 封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2、,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0发现的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备 注34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
33、务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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