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 山 市 高 明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给予
2、适当经济补助和政策支持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第二章 安排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提出申请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 12 年(含)以上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烈士子女士兵; 2 5、当年省、市文件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五条 符合条件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提出要求安置工作的申请,由区退伍安置办拟定接收安置计划,会同区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公资办等部门拿出接收安置指标数进行安置,依法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3、 (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要求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通知书后 10 日内到安置单位报到,对安置工作后 6 个月内不到岗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不再另行安排,不再补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次年的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第六条 对选择自主 择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1 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并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符合条件安排工作但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且自愿选择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后,视同
4、已安排工作。3、符合条件安排工作但退役时在部队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第七条 我区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其中: 3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100%计算,其中:退伍义务兵按照 100%计算;复员士官按照 150%计算,并从服义务兵役(2 年)满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给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2、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100%计算,其中:退伍义务兵按照 100%计算;转业士官(符合条件安排工作但自愿选择领取自谋职业
5、安置补助金)按照 200%计算,并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给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3、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标准按照区社保部门提供的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购买基本的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4、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时,服现役年限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计算,超过个月不满年的按照年计算。第八条 一次经济补助金及安置补助金发放程序:1、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户籍所属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的 60 日内,向各镇(街道)民政局提出要求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并填写佛山市高明区自主就业
6、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1)。各镇(街道)民政局审核后,填写佛山市高明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 4 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2),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各镇(街道)民政局于次年的 6 月底前把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到位。2、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的 60 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要求领取地方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3)并签订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
7、 4)。区民政局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汇总表(附件 5)并于办理完上述手续后 6 个月内把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到位。第九条 经费负担及拨付方式: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区财政和各镇街道各负担 50%的比例解决;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以及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符合的,以本细则为准。2003 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5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8、负责解释。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表2.佛山市高明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汇总表3.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申请表4.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5.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汇总表 6 附件1佛 山 市 高 明 区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金 申 请 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服役部队 家庭住址 技术特长 本人申请本人签字: 年 月 日镇 ( 街 道 )社 会 工 作 局同志符合条件申领高明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9、。一次性经济补助 元。审核人: (盖 章)年 月 日 7 附件2佛山市高明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元)备 注合共制表人: 单位负责人: 8 附件3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申请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服役部队 家庭住址 技术特长 本人申请本人签字: 年 月 日镇 ( 街 道 )社 会 工 作 局同志符合条件申领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一次性补助 元,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整。审核人:
10、 (盖 章)年 月 日 9 附件4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甲方(承办机关):乙方(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区政府关于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一、乙方向甲方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申请表,并承诺今后不再要求当地政府安排就业。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根据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3 甲方按照佛 山 市 高 明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规定发给乙方
11、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元,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元,合共 元。四、甲方在办理好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手续后的 6 个月内把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到位。五、甲方支持乙方自谋职业,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出具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并为乙方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六、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指模):年 月 日 10 附件5佛山市高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入伍年月退伍年月 一次性安置金(元)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元)合计(元)合计制表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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