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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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