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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doc

1、1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精准扶贫,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第 19 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晋办发201428 号)以及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和省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

2、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2预算内扶贫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要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要根据扶贫开发事业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可以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省级

3、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负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以工代赈工作管理职责。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第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倾斜。省级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县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与国家和省级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工程配套,也可自行安排实施以工代赈工程。第六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

4、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3基本农田。对沟道安排筑坝淤地,对河道安排打坝和垫滩造地工程,并兼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农田水利。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水,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以浅水井为水源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

5、四级以下(含四级)。草场建设。在现有适当规模土地上种植经济适用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其项目布局要与发展以牛羊等草食畜为主的养殖业紧密结合。小流域治理。通过营造经济林、生态林等生物措施,结合淤地坝、谷坊等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片区综合开发。根据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从以工代赈上述五类工程中选择两类或两类以上相互配套、有机融合的相关建设内容捆绑实施,注重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工程建设能集中解决制约当地发展的生产生活瓶颈;能有利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共同改善发展环境;能有利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长远发展。4第三章 规划与计

6、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建设任务、重点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和省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

7、计划和省以工代赈投资计划。计划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劳务报酬、工程效益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第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报本县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择优选定项目编报本市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5市级编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分别汇总编制全省年度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和省以工代赈计划,并按时将全省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国家

8、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和省以工代赈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

9、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或省财政专项扶6贫资金投资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以工代赈道路(桥梁)项目、技术复杂的水利项目的实施方案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工程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要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

10、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或省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以工代赈项目须实行工程监理。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完

11、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的原则。县级发展改革7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对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文档资料等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使用,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

12、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以工代赈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保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建档主要包括本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年度上报建议计划及下达计划、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建档主要包括本县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年度上报建议计划及下达计划、项目可

13、研报告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资料,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项目公示图8片、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及营业执照、工程监理合同书、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监理师的聘书及其资质证件、项目拨款资料及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合同、阶段性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及发放劳务报酬图片、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定点照片、工程标识牌照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分别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14、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 第3号)和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晋财农2012289号)有关规定管理。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有利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能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本县人民政府通过后执行。9第二十六条 国家以工代赈项目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各级发展改革

15、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他费用中体现,按项目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的 1%提取。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第六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

16、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10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进度定期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检查制度,要主动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开展

17、以工代赈项目检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检查采取全省抽查、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贫困县(包括省级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项目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检查采取经常性全面检查方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将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监督电话等。第三十四条 对由于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中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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