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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doc

1、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for Boil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 年 X 月 XX 日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前 言2008年 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2008 年 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

2、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规程的制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 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16号令)颁布实施,起草组于 2009年 10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根据总局第 116号令的要求,对规程(草案)内容和时间进度重新进行了调整,其后经过多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 年 4月,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2010 年 6月,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 6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0

3、年 6月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管 坚 刘晓波 刘 明 王中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王晓雷 张建荣 冷 浩 李 军常彦衍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范北岩哈尔滨工业大学 吴少华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宋吉民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于在海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张 科 何心良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雷钦祥上海理工大学 郁鸿凌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永涛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成德芳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周 英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陆 屏西安交通大学 赵钦新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钱林峰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热力供应公司 刘桂林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设计(1)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4)第四章 使用管理(5)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7)第六章 监督管理(7)第七章 附则(8)附件 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9)附件 B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

5、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

6、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 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第二章 设 计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 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确锅炉及其系统的

7、经济性。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蒸发量小于 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 230;(二)额定功率小于 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80;(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70;(四)

8、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五)额定功率大于 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 170。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 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 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15;(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25。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 ,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

9、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3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 25时,距门(孔)

10、300mm 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炉顶不超过 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第十四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 ,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 、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见附件 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房设备

11、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

12、数量不得少于 2台,当循环水泵超过 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 1;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

13、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

14、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 A 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 A 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5对于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

15、,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 3台,否则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对于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在安装完成 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在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能效测试。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二)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

16、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不得出具监检证书;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经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

17、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

18、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有培训、考核记录。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可以定期对锅炉

19、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第三十九条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不应当高于下列数值:(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1;(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2;(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5。第四十条 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不不应当高于下列数值:(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10;(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2。第四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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