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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doc

1、 1 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四川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 51 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本细则所称

2、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四川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 2 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四川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双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是统筹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

3、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工作。各市(州)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本地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数据权限为由拒绝共享或公开。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 3 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凡

4、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四)强化监督,保障安全。

5、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 4 源目录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各市(州)、县(市、区)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目录。第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

6、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第九条 各市(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所辖县(市、区)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十条 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第三章 政务信息

7、资源共享平台 5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平台分为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省级共享平台(外网)。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直接使用省级共享平台或自行建立市(州)级共享平台,并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县

8、级使用市(州)级共享平台,不建设县级共享平台。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政务云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共享平台。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 6 节点,形成省市分级交换、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获取数据。数据交换总线由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

9、机构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本级数据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基础信息资源指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同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

10、、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部门信息资源指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 7 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第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九条 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

11、;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第二十条 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应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分散和省级集中、与国家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第二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同步更新。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8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

12、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 数据不落地 ”原则,提供部门仅 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政

13、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上编目,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上编目。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 9 核,提供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第二十五条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

14、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 10 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15、,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要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 2 年。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省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注册、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政务云部门建设管理考核和通报。各市(州)应建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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