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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规定正文 第一篇:开具红字发票规定一、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文件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2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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