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一百八十日,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中国及外国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承保地域范围本合同承保地域范围,
2、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行类别分为:1.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 ;2.中国境外旅行(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3.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承保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
3、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
4、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5、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身故处理保险金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处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
6、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二)被保险人入境旅行或在中国境外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必要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
7、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但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患急性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十四日;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五、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8、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第六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身故处理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9、、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本条第七款规定的高风险运动,若投保人已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则本条第七款不适用。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10、付医疗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
11、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身故处理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第八条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
12、资料一、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13、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
14、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二条 释义旅行:指被保险人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为目的必须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5、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方能避免或减少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其中,急症是指严重突发医疗状况或者症状,并在该状况或症状发生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接受护理和治疗,以防其生命受到威胁。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公费医
16、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 、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7、:(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
18、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
19、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 10%。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
20、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注: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1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2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护理依赖的程
21、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 3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
22、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一侧眼球缺失 7 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 5 级 2 级双眼视野缺损,
23、直径小于 5 2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一眼盲目 5 级 7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注:视力和视野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级别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
24、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1 0.3 0.1低视力2 0.1 0.05(三米指数)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盲目5 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 2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
25、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双侧眼睑外翻 8 级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一侧眼睑外翻 9 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
26、一侧耳廓缺失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双侧耳廓缺失 5 级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一侧耳廓缺失 8 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2.6 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
27、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
28、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一侧鼻翼缺损 9 级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
29、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4.2 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4.3 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
30、骨骨折 8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2 肠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31、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5.3 胃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
32、等于 50% 7 级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5.5 肝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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