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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地方政府学》所有题目汇总.doc

1、12015-电 大 地 方 政 府 学 所 有 题 目 汇 总名 词 解 释1 地 方 自 治 : 国 家 内 部 一 定 地 域 的 人 民 , 由 于 国 家 授 权 或 依 据 国 家 法 令 , 在 国 家 监 督 下 自 行 组 织 法 人 团 体 , 用 地 方 的 人 力 、 财 力 、 物 力 自 行 处 理 自 身事 务 的 政 治 制 度 。2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 是 国 家 按 地 方 行 政 建 制 设 置 的 治 理 所 管 辖 地 域 的 政 府 单 位 , 它 是 由 相 应 的 国 家 机 关 组 成 的 整 体 。3、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 是

2、地 方 政 府 单 位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行 使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权 的 机 关 , 是 承 担 地 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责 的 机 关 。4 地 方 选 举 : 地 方 选 举 是 相 对 于 国 家 选 举 而 言 的 , 主 要 是 选 举 产 生 地 方 代 议 机 关 成 员 和 其 他 地 方 公 职 人 员 。5.地 方 财 政 收 入 : 指 地 方 政 府 在 一 个 预 算 年 度 内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依 法 取 得 的 各 种 收 入 。6 地 方 财 政 支 出 : 是 地 方 政 府 为 履 行 职 能 而 进 行 的

3、 支 出 活 动 。 地 方 政 府 支 出 的 范 围 由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来 决 定7、 行 政 体 地 方 政 府 : 指 由 中 央 政 府 或 上 级 政 府 任 命 产 生 的 地 方 政 府 。 它 不 存 在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的 、 代 表 当 地 居 民 利 益 和 意 愿 的 地 方 权 力 机 关 , 只 存 在 一个 作 为 中 央 或 上 级 政 府 下 级 机 构 的 行 政 机 关 。8、 地 方 政 府 权 力 :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在 所 管 辖 的 行 政 区 域 内 管 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权 力 。9、 地 方 政

4、府 内 部 管 理 :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对 自 身 的 管 理 , 即 作 为 一 级 行 政 组 织 对 自 己 系 统 的 管 理 。10.政 府 职 能 : 是 指 政 府 在 一 定 的 时 期 内 , 根 据 国 家 、 社 会 和 政 治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在 社 会 生 产 和 政 治 文 化 生 活 等 领 域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以 及 为 此所 进 行 的 管 理 活 动 和 所 体 现 的 功 效 和 作 用 。11.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 : 是 由 一 定 地 域 居 民 , 为 在 其 居 住 区 域 管 理 本 地

5、地 方 公 共 事 务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组 成 的 地 方 自 治 社 团 , 是 一 个 拥 有 自 身 权 利 、 义 务和 独 立 人 格 的 公 共 团 体 ( 公 法 人 ) 。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从 事 本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社 会 管 理 , 而 不 是 帮 助 中 央 和 上 级 政 府 实 施 政 治 统 治 , 维 持 统 治秩 序 。12.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宪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对 自 身 事 务 和 对 辖 区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行

6、使 法 定 权 力 , 履 行 自 己 职 能 , 进 行 控 制 和 协调 活 动 的 总 称 。15.地 方 财 政 预 算 : 是 地 方 政 府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财 政 收 支 计 划 。 它 由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后 经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 财 政 预 算 收 支 起 讫 的 有 效 期 就 是 一 个 预 算 年 度 或财 政 年 度 。17.我 国 的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为 解 决 中 国 的 民 族 问 题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基 本 政 策 。 中 国 实 行 的 民

7、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是 在国 家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实 行 的 区 域 自 治 , 设 立 自 治 机 关 , 行 使 自 治 权 的 制 度 。18.我 国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得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与 一 般 地 方 自 治 相 比 ,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等方 面 的 高 度 的 自 治 权 , 是 一 种 政 治 特 权 。 它 们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8、部 分 , 不 是 独 立 的 政 治 实 体 , 而 是 中 国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地 方 政 府 。19.我 国 的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是 一 种 社 区 自 治 , 社 区 自 治 首 先 是 基 层 自 治 或 地 方 自 治 , 即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均 纳 入 居 民 民 主 参 与 和 民主 监 督 范 围 , 包 括 地 方 政 治 家 的 选 任 、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与 运 行 、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 公 共 文 化 、 公 共 体 育 、 公 共

9、 医 疗 保 健 、 公 共 社 会保 障 等 所 有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均 纳 入 居 民 民 主 参 与 、 民 主 监 督 之 中 。20.地 方 政 府 是 指 “权 力 或 管 辖 被 限 定 在 国 家 的 一 部 分 地 区 的 一 种 政 治 机 构 。 它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长 期 的 历 史 发 展 , 在 一 国 政 治 结 构 中 处 于 隶 属 地 位 , 具有 地 方 参 与 权 、 税 收 权 和 诸 多 职 责 。 ”21.地 方 政 府 权 限 : 地 方 政 府 行 使 权 力 的 法 定 范 围 ; 其 涉 及 到

10、地 方 政 府 管 辖 的 地 域 范 围 和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务 范 围 。22.地 方 制 度 : 指 一 个 国 家 对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政 治 、 行 政 关 系 做 出 的 制 度 安 排 , 它 反 映 了 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 规 定 了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 以 及 它 同 中 央 政 府 的 关 系 。24.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 是 国 家 政 府 职 能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地 方 政 府 职 责 和 功 能

11、 的 总 称 。25.地 方 政 府 保 障 社 会 的 职 能 : 指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对 本 地 社 会 性 事 务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 确 保 当 地 社 会 的 稳 定 , 为 当 地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创 造 条 件 。26.地 方 政 府 关 系 : 指 地 方 政 府 纵 向 的 上 下 关 系 、 横 向 的 左 右 关 系 以 及 与 无 隶 属 的 不 同 地 区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28. 国 家 职 能 : 是 国 家 作 用 的 具 体 体 现 , 反 映 了 国 家 的 使 命 与 目 的 , 规 定 了 国 家

12、活 动 的 基 本 方 向 , 通 常 由 两 个 彼 此 不 可 分 割 的 方 面 组 成 的 整 体 : 实 现阶 级 的 政 治 统 治 和 完 成 对 社 会 的 公 共 管 理 。229.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指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宪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对 自 身 事 务 和 对 辖 区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行 使 法 定 权 力 , 履 行 自 己 职 能 , 进 行 控 制 和协调 活 动 的 总 称 。30、 地 方 政 府 创 新 是 指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为 了 适 应 内

13、 外 环 境 变 化 所 提 出 的 新 挑 战 、 新 要 求 而 对 自 身 的 职 能 定 位 、 管 理 方 式 、 组 织 结 构 、运行 机 制 、 业 务 流 程 、 工 作 方 法 、 技 术 手 段 等 诸 多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创 造 性 调 整 和 变 革 。31、 “新 政 ”理 念 是 指 以 胡 锦 涛 为 核 心 的 新 一 届 中 央 领 导 集 体 的 政 治 理 念 与 治 国 方 略 。 是 由“执 政 能 力 ”、 “科 学 发 展 观 ”、 “以 人 为 本 ”、 “和 谐 社 会 ”、 “公共 服 务 性 政 府 ”、 “两 个 务 必 ”等

14、一 系 列 政 治 理 念 构 成 。32、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是 指 省 级 和 省 级 以 下 政 府 系 统 内 所 雇 用 的 人 力 资 源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能 利 用 和 开 发 的 人 力 资 源 , 包 括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系 统 与 中 国 共产 党地 方 组 织 系 统 内 所 雇 用 的 人 力 资 源 , 以 及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 新 闻 媒 体 、 作 协 、 艺 术 团 体 、 高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人 员 。33、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财 政 就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理 财 活 动 。 即 地 方 政

15、府 为 了 实 现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和 责 任 ,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运 用 地 方 政 府 拥 有 的 权 力 , 进 行 的资 金的 收 支 和 管 理 活 动 。34、 选 任 制 即 通 过 选 举 来 确 定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 选 任 制 主 要 是 适 用 于 那 些 承 担 责 任 较 为 重 大 的 领 导 干 部 。35、 中 国 司 法 权 地 方 配 置 模 式 中 国 司 法 权 在 地 方 层 面 上 的 配 置 实 行 以 “块 块 管 理 为 主 ”的 模 式 , 即 按 行 政 区 划 , 设 立 不 同 级 别 的 法 院

16、和 检 察 院 , 其 司 法 管辖 区 域 从 属 于 该 地 方 行 政 、 立 法 管 辖 区 域 ; 地 方 各 级 法 院 、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关 系 、 人 事 管 理 、 办 案 经 费 、 物 资 装 备 等 , 均 由 地 方 负 责 供 给 和 管 理 。 每 一 级法 院 、检 察 院 受 同 级 党 委 的 单 独 或 双 重 领 导 , 并 受 同 级 人 大 监 督 。36、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国 家 权 力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有 立 法 权 的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 按 照 宪 法 、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授 权

17、, 根 据 本 地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生 活 的 特 点 ,制 定 、 修 改 、 废 止 效 力 不 超 出 本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本 的 权 力 。 37、 地 方 行 政 权 是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依 靠 特 定 的 强 制 性 手 段 ,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规 范 、 管 理 地 方 公 共 事 务 的 权 利 。1、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理 解 : 广 义 的 地 方 政 府 泛 指 整 个 地 方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 包 括 地 方 国 家 代 议 机

18、关 、 地 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地 方国家 司 法 机 关 , 即 学 术 界 所 说 的 地 方 政 权 。 狭 义 的 地 方 政 府 是 指 地 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1、 地 方 立 法 权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国 家 权 力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有 立 法 权 的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 按 照 宪 法 、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授 权 , 根 据 本 地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生活 的特 点 , 制 定 、 修 改 、 废 止 效 力 不 超 出 本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本 的 权

19、力 。 、 行 政 监 管行 政 监 管 是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市 场 与 社 会 的 基 本 方 式 。 行 政 监 管 的 手 段 主 要 有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监 督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 行 政 司 法 等 。3、 合 议 制 合 议 制 是 指 由 审 判 员 、 陪 审 员 共 同 组 成 审 判 集 体 或 者 由 审 判 员 组 成 的 审 判 集 体 , 对 具 体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和 作 出 裁 判 的 制 度 。 这 是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事 案件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 除 适 用 简 易

20、 程 序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外 , 其 他 一 切 案 件 不 论 按 照 第 一 审 程 序 、 第 二 审 程 序 或 再 审 程 序 审 理 都 适 用 合 议 制 , 以 体 现 审 判民 主 。2、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 即 只 有 党 的 各 级 地 方 委 员 会 才 拥 有 处 理 干 部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事 务 的 权 力 。3、 回 避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为 防 止 公 务 员 利 用 职 权 谋 私 徇 情 , 而 对 其 任 职 和 执 行 公 务 采 取 的 限 制 。2、 行 政 责 任

21、制 行 政 责 任 制 就 是 下 级 政 府 对 上 级 政 府 ( 包 括 政 府 各 部 门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的 政 治 责 任 制 。3、 政 府 雇 员 制 政 府 雇 员 制 指 的 是 由 纳 税 人 出 资 金 , 委 托 政 府 在 某 一 时 期 、 某 一 特 定 项 目 中 雇 佣 急 需 人 员 服 务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公 务 员 录 用 制 度 。导 论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 秦 国 建 立 统 一 的 中 央 集 权 的 国 家 , 实 行 郡 县 制 , 把 全 国

22、 分 为 郡 。 A 362、 下 面 哪 个 国 家 属 于 联 邦 制 国 家 ? A 美 国 3、 地 方 自 治 最 早 出 现 在 D 古 罗 马 时 代4、 英 国 地 方 政 府 是 以 为 中 心 的 地 方 政 府 制 度 。A 地 方 议 会5、 美 国 共 有 个 州 政 府 。 A 50 6、 1947 年 7 月 经 国 会 通 过 成 为 法 律 的 , 是 战 后 日 本 的 一 部 基 本 法 。 C 地 方 自 治 法37、 统 一 后 的 德 国 共 有 个 州 。 B 16 8、 我 国 最 早 形 成 的 国 家 是 A 夏 朝 9、 秦 朝 之 前 的

23、 朝 代 基 本 上 实 行 B 分 封 制 10、 从 秦 朝 到 现 在 , 始 终 是 我 国 地 方 行 政 区 划 的 基 本 单 位 C 县 第 一 章 行 政 区 划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类 型1、 省 制 兴 起 于 。 A 元 代 2、 最 早 对 省 制 进 行 猛 烈 抨 击 的 大 家 是 清 朝 的 哪 位 学 者 ?B 康 有 为 3、 缩 省 论 的 主 要 目 的 减 少 D 行 政 层 次4、 虚 省 论 认 为 21 世 纪 的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体 系 应 实 行 C 地 方 自 治5、 我 国 共 有 个 省 。 D 236、 作 为 省 县

24、二 级 制 下 的 地 区 的 设 立 , 最 初 是 在 明 朝 , 称 A 道 员 制 7、 目 前 我 国 共 有 个 地 区 。 A 79 8、 我 国 的 直 辖 市 数 量 是 B 4 9、 县 级 市 的 基 本 内 涵 是 B 不 设 区10、 目 前 我 国 共 有 自 治 区 个 。 B 5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1、 关 于 改 革 省 制 的 观 点 主 要 有 A 兴 省 论 B 缩 省 论 C 虚 省 论2、 从 地 方 政 府 的 民 族 构 成 特 征 看 , 地 方 政 府 可 分 为 A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B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政 府 3、

25、目 前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有 ABCD A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B 城 市 地 方 政 府 C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政 府 D 特 别 行 政 区 地 方 政 府4、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有 A 省 B 地 区 C 县 D 乡5、 我 国 最 高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有 A 省 B 自 治 区 C 直 辖 市6、 从 中 央 和 地 方 关 系 上 可 以 把 地 方 政 府 分 为 。 C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D 特 别 行 政 区 地 方 政 府7、 地 级 市 一 般 辖 区 有 。 A 区 B 县 C 县 级 市8、 县 级 市 下 辖 -A

26、乡 B 民 族 乡 C 镇 D 街 道 办 事 处9、 区 政 府 一 般 设 立 于 A 直 辖 市 B 副 省 级 市 C 地 级 市10、 镇 和 乡 区 别 有 。 A 工 商 业 发 展 程 度 高 B 人 口 集 中 度 高 C 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第 二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组 成 和 职 能1、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期 通 常 为 A 45 天 2、 我 国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的 任 期 为 几 年 ? B 5 3、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每 次 会 议 均 举 行 预 备 会 议 。 由 主 持 。 A 本 级 上 届 人 大

27、 常 委 会 4、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是 专 门 委 员 会5、 按 照 现 行 的 机 构 设 置 规 定 , 县 、 县 级 市 可 以 设 立 个 机 构 。 D 20-306、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行 使 C 法 律 监 督 权 7、 下 列 属 于 派 出 机 关 的 是 A 街 道 办 事 处 48、 我 国 历 史 上 最 稳 定 的 建 制 是 C 县 9、 行 政 区 划 上 D 地 级 市 一 直 是 变 动 的 焦 点 。10、 当 前 , 精 简 政 府 机 构 , 最 重 要 的 是 A 转 变

28、 政 府 职 能第 三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立 法 权1、 下 面 具 有 立 法 权 的 有 。 A 自 治 县 政 府 2、 下 面 哪 个 城 市 不 属 于 较 大 的 市 ? B 开 封 3、 规 定 有 关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基 本 问 题 的 是 A 自 治 条 例 4、 规 定 有 关 民 族 区 域 某 一 方 面 的 具 体 事 项 的 。 D 单 行 条 例5、 具 有 特 别 立 法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有 。 D 深 圳6、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C 宪 法 7、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冲 突 , 由 提 出 意 见

29、。 A 国 务 院 8、 省 人 大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公 安 部 制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效 力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C 效 力 相 当 9、 系 统 对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立 法 权 限 、 程 序 和 其 他 事 项 予 以 规 定 的 一 部 法 律 是 。 D 立 法 法10、 地 方 立 法 权 行 使 的 结 果 表 现 为 。 A 法 律 文 本 第 四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权1、 一 般 说 来 , 行 政 的 核 心 是 A 行 政 权 。2、 计 划 单 列 市 拥 有 哪 一 级 的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 A 省3、

30、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C 地 方 行 政 权 是 地 方 政 府 实 施 公 共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4、 地 方 行 政 权 行 使 的 目 的 是 实 现 A 地 方 公 共 利 益5、 A 行 政 监 管 是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市 场 与 社 会 的 基 本 方 式 。6、 我 国 ,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机 关 是 C 国 资 委7、 在 我 国 , 城 市 土 地 所 有 者 是 A 国 家8、 一 般 说 来 ,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所 有 者 属 于 B 集 体 。9、 建 设 社 会 主

31、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基 础 和 关 键 是 A 依 法 行 政10、 2003 年 8 月 , 国 家 颁 布 了 D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五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司 法 权1、 宪 法 规 定 , 法 院 检 察 院 直 接 向 C 同 级 人 大 负 责 。2、 设 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法 院 称 谓 什 么 ? A 基 层 法 院3、 设 在 地 厅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法 院 称 为 B 中 级 法 院 。4、 设 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法 院 称 为 C 高 级 法 院 。5、 按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A 检 察 院

32、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6、 检 察 院 的 权 力 机 关 是 C 检 查 委 员 会7、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司 法 权 是 A 法 院 的 审 判 权8、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司 法 的 领 导 主 要 通 过 A 政 法 委 行 使 。9、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 死 刑 应 该 报 请 A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10、 享 有 批 捕 权 的 机 关 是 D 法 院 和 检 察 院5第 六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政 治 社 会 环 境1、 政 府 间 关 系 的 核 心 内 涵 是 政 府 间 的 C 利 益 关 系 。2、 从

33、中 国 地 方 政 府 的 层 级 划 分 看 ,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A 中 央 政 府 与 省 级 政 府 的 关 系3、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纵 向 关 系 的 基 础 是 政 府 间 的 D 管 辖 关 系 。4、 下 列 属 于 副 省 级 城 市 的 省 会 城 市 是 C 济 南 。5、 下 列 哪 个 非 省 会 城 市 不 是 副 省 级 城 市 ? D 珠 海6、 从 城 市 功 能 和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目 前 中 国 城 市 的 主 体 是 D 地 级 市7、 中 国 迄 今 区 域 合 作 中 规 模 最 大 、 范 围

34、最 广 的 是 C 泛 珠 三 角 区 8、 减 少 行 政 管 理 层 次 核 心 就 是 减 少 B 中 间 政 府 。9、 地 方 政 府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A 推 动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10、 D 是 保 障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最 有 效 、 最 直 接 的 法 律 制 度 。D 行 政 诉 讼 制 度第 七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人 力 资 源1、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策 规 定 , 提 拔 担 任 县 处 级 以 上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学 历 一 般 不 能 低 于 C 大 专 。2、 中 国 共 产 党 政 策 规 定 , 提 拔 担 任 厅

35、局 级 以 上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学 历 一 般 不 能 低 于 B 本 科 。3、 中 组 部 有 关 政 策 明 确 指 出 , 省 市 县 三 级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中 的 女 干 部 , 应 不 少 于( A10%、 15%、 20% )4、 干 部 考 核 遵 循 C 德 才 兼 备 。5、 西 方 国 家 文 官 制 度 最 初 以 英 国 的 A 品 位 分 类 为 典 型 。6、 下 列 哪 个 职 务 不 是 非 领 导 职 务 ? ( D 科 长 )7、 嘉 奖 的 批 准 部 门 是 C 县 级 以 上 政 府8、 公 务 员 不 得

36、在 本 人 籍 贯 所 在 县 乡 担 任 正 职 领 导 职 务 属 于 。 A 任 职 回 避 B 公 务 回 避 C 地 区 回 避 D 人 情 回 避9、 国 家 规 定 工 作 年 限 满 C 30 提 前 退 休 。10、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申 请 终 止 与 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的 行 为 是 B 辞 职 。第 八 章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财 政 资 源1、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财 政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A 。 A 地 方 公 共 产 品 理 论2、 地 方 政 府 对 经 济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包 括 D 。A 地 方 政 府 直 接 生 产

37、B 地 方 政 府 间 接 生 产 C 地 方 政 府 控 制 生 产 D A 和 B3、 一 般 来 讲 ,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地 方 政 府 A 税 收 4、 税 收 种 类 划 分 的 基 础 是 C 的 划 分 。 C 税 权5、 税 权 分 散 型 多 见 于 A 。 A 联 邦 制 国 家6、 直 接 税 的 主 要 税 种 , 在 很 多 方 面 最 能 体 现 公 平 的 税 制 是 什 么 ? C 所 得7、 政 府 间 转 移 支 付 主 要 是 C 上 级 对 下 级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8、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就 是

38、 B 国 家 信 用 为 基 础 ,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资 金9、 1994 年 , 国 家 财 政 体 制 开 始 C 分 税 制 改 革 。10、 当 前 的 分 税 制 改 革 主 要 是 针 对 A 之 间 的 权 限 划 分 。A 中 央 与 省 级 政 府6第 九 章 地 方 政 府 的 改 革 、 创 新 与 发 展1、 确 定 地 方 政 府 的 构 成 和 规 模 的 依 据 是 A 地 方 公 共 职 能2、 行 政 责 任 制 就 是 A 下 级 政 府 对 上 级 政 府 政 治 责 任 制 。 3、 一 般 雇 员 是 政 府 一 般 性 服 务 工 作

39、 需 要 的 专 门 人 才 , 必 须 具 有 C 。C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3 年 工 作 经 历4、 首 次 公 推 公 选 县 ( 市 ) 级 行 政 一 把 手 的 时 间 是 A 2003 年 。5、 首 次 公 推 公 选 县 ( 市 ) 级 行 政 一 把 手 的 省 份 是 D 江 苏 省 。6、 上 级 部 门 、 公 民 对 政 府 的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质 疑 和 追 究 的 制 度 是 C 问 责 制7、 问 责 制 开 始 于 A2003 年 8 月 长 沙 推 出 的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问 责 制 暂 行 办 法 。8、 创 新 的

40、 概 念 是 由 B 熊 彼 特 在 经 济 发 展 理 论 中 首 次 提 出 和 阐 发9、 服 务 型 政 府 前 提 是 D 。 以 人 为 本10、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是 C 以 人 为 本1 相 对 于 中 央 政 府 而 言 , 以 下 各 项 中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基 本 特 征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A ) 管 辖 范 围 的 广 泛 性2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是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是 ( C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1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是 按 照 设 置 目 的 对 地 方 政 府 进 行 分 类

41、 的 是 (C)。 C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2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必 须 包 括 全 部 财 政 性 收 支 , 必 须 反 映 其 全 部 财 政 活 动 , 不 允 许 将 一 部 分 收 支 安 排 在 预 算 之 外 , 不 允 许 在 预 算 之 外 进 行 财 政 活 动 。”体 现 了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的 什 么 原 则 ? (A )A.完 整 性 原 则 3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的 是 (C )。 C 经 济 开 发 区 和 经 济 特 区4 “地 方 政 府 发 展 既 涉 及 地 方 政 府

42、行 政 系 统 的 改 革 , 也 关 系 到 地 方 立 法 、 司 法 关 系 的 变 革 ; 涉 及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间 关 系 的 调 整 , 涉 及 地 方 政 府 与地 方民 众 关 系 的 完 善 , 涉 及 地 方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 机 构 改 革 , 也 涉 及 官 员 观 念 的 转 变 问 题 。”说 明 了 地 方 政 府 发 展 的 什 么 规 律 ? (B) B 地 方 政 府 发 展 是 一 个 涉 及 内容 广 泛 的 系 统 性 改 革 工 程5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共 同 特

43、性 的 是 (D )。 D 有 偿 性6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由 地 方 议 会 ( 或 者 委 员 会 ) 统 一 执 掌 , 只 存 在 一 个 地 方 自 治 机 关 。”体 现 了 自 治 体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的 哪 种 构 成 方 式 ? (A )A 绝 对 议 政 合 一体 制 的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构 成7 以 下 各 项 中 , 对 行 政 体 地 方 政 府 特 点 表 述 错 误 的 一 项 是 (D )。D 行 政 体 地 方 政 府 不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或 批 准 任 命 , 它 履 行 职 责 所 运 用 的 公 共 权 力 , 通

44、 过 选 举 直 接 来 自 于 当 地 居 民 授 予8 与 现 代 民 族 国 家 相 对 而 言 , 传 统 国 家 的 特 点 , 以 下 各 项 中 表 述 不 正 确 是(C )。 C 国 家 统 治 的 地 域 范 围 和 人 口 缩 减9 以 下 不 属 于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职 能 的 一 项 是 (B )。 B 国 防 职 能10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近 现 代 国 家 的 特 点 的 是 哪 一 项 ? (B ) B 国 家 和 政 府 的 统 一1 “地 方 政 府 既 有 义 务 执 行 中 央 政 府 制 定 的 法 律 、 法 规 、 决 议

45、 和 决 定 , 又 有 权 依 法 自 主 决 定 并 处 理 仅 仅 关 系 到 本 地 区 居 民 利 益 的 公 共 事 务 。”体 现 了 地 方政 府 职 能 的 什 么 基 本 特 性 ? (B )B 双 重 性2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权 限 的 是 (C )。 C 外 交 权3 “地 方 政 府 , 特 别 是 承 担 直 接 治 理 职 责 的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 在 形 成 良 好 秩 序 , 缓 解 社 会 矛 盾 冲 突 方 面 起 着 关 键 性 的 作 用”体 现 了 地 方 政 府 的 什 么 重 要 作

46、 用 ?( A)A 对 国 家 政 治 统 治 的 持 续 和 稳 定 有 重 要 的 影 响4 “地 方 政 府 的 系 统 运 行 机 制 和 管 理 方 式 , 均 要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精 神 、 原 则 、 规 范 和 程 序 实 行 , 要 具 有 合 法 性”体 现 了 地 方 政 府 内 部 管 理 的 什 么 特 点 ?( B ) B 法 制 性5 “不 同 国 家 的 地 方 政 府 , 同 一 国 家 不 同 地 域 、 不 同 层 级 的 地 方 政 府 , 它 们 的 职 能 都 不 完 全 相 同 。”体 现 了 地 方 政 府 职 能 的 什 么 特

47、 性 ?( B ) B 差 异 性6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关 系 , 就 纵 向 关 系 来 说 , 不 包 含 以 下 哪 种 关 系 ?( D )D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内 部 各 部 门 问 的 关 系7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按 照 层 级 对 地 方 政 府 进 行 分 类 的 是 (A )。 A 省 级 地 方 政 府78 以 下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的 构 成 内 容 的 是 (D )。 D 非 法 出 卖 国 有 资 产 的 收 入9 以 下 各 项 中 , 主 要 体 现 地 方 政 府 的 社 会 作 用 的 一 项 是 (C )。 C 为 居 民 提 供 一 个 安 定 的 生 活 环 境 和 工 作 环 境10 以 下 各 项 中 , 对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的 内 容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一 项 是 (D )。 D 地 方 政 府 对 辖 区 军 事 事 务 的 管 理1 相 对 于 中 央 政 府 而 言 , 以 下 各 项 中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基 本 特 征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是(D ) D 任 务 的 多 样 性2 世 界 各 国 在 行 政 改 革 中 所 面 临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与 共 同 背 景 , 即 地 方 政 府 发 展 的 一 般 环 境 不 包 括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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