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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三.DOC

1、- 1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三)目录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5-1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5-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7、转让房地产时,不

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3、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4-1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14-5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

4、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2 -的1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20、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2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2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24、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2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6、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7、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

5、掘古生物化石的28、单位或者个从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29、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30、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31、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33、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4、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35、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36、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3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8、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1、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42、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43、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44、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45、不办理采矿许

7、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3 -4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4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48、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49、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0、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51、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 个月的52、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53、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54、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5、以

8、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56、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8、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9、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60、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61、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62、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63、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64、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

9、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6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5-1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5-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6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6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69、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10、质量7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 4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71、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72、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73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74、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75、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76、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

11、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77、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不按要求向管理单位如实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7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8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12、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80-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80-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80-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81、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82、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83、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84、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

13、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85、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86、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87、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8、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 5 -89、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90、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9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

14、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92、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9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3-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93-2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95、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6、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97、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98、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15、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99、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100、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101、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2、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罚103、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0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105、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

16、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106、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107、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108、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9、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110、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111、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6 -112、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17、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113、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114、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115、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116、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

18、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117、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118、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119、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120、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121、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122、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

19、理信息数据的123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124、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125、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126、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127、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

20、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7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

21、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三)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 5 亩以内的,或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2、 【一般】(1)违法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

22、 5 亩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35%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内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4、 【严重】(1)违法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5 亩以内的,或者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

23、内。(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 45%的罚款。- 8 -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5 亩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50 万元以上。(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

24、50%的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2 倍以下。3、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耕地

25、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三)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破坏耕地 5 亩以内,且种植条件破坏轻微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 0.5 倍的罚款。2、 【一般】(1)违法情形破坏耕地 5 亩以内,且种植条件破坏较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 1 倍的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破坏耕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内

26、,且种植条件破坏轻微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 1.2 倍的罚款。- 9 -4、 【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耕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内,且种植条件破坏较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 1.5 倍的罚款。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耕地 10 亩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 2 倍的罚款。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7、,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下。(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三)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超过责令改正期限 3 天内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缴纳复垦费, 处以土地复垦费 0.5 倍的罚款。2、 【一般】(1)违法情形超过责令改正期限 3 天以上 7 天以内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缴纳复垦费, 处以土地复垦费 1 倍的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超过责令改正期限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复垦费 1.2 倍的罚款

28、。4、 【严重】(1)违法情形超过责令改正期限 15 天以上 30 天以内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复垦费 1.5 倍的罚款。- 10 -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超过责令改正期限 30 天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复垦费 2 倍的罚款。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29、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0、(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三)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10 亩以内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2、 【一般】(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10 亩以内的或占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 10 亩以上的。(2)处罚标准占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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