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办公需求,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
2、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
3、物业规范。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物业规范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实施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均属国有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办公用房权属已经登记到使用单位名下的,由原申请登记单位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按照要求变更登记至机关事
5、务管理部门名下。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确因历史资料缺失等问题无法登记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当将现有办公用房相关档案资料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十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
6、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涵盖市、县(市、区)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按照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逐步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本单位办公用房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第十一条建立健
7、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权属管理单位。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第十三条党政机
8、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统筹推进资源共享和集约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因为机构增设、编制调整等原因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第十五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
9、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六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面积、期限等事项,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人员编制、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等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需要集中统一租赁办公用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
10、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第十七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和购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庄重、朴素、适用、安全和节能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分类统筹安排,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建设。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省和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11、国务院审批。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含危房翻建项目),经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危房翻建项目,由省机关事务局核报省政府审批。计划单列市其他党政机关、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其省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
12、关事务局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其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十九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
13、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监制。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资料。办公用房使用出现权属调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者门牌号变更、房屋灭失等情形的,使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相应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照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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