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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区人口和计生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在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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