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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对象1、概念了解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首先了解“善意取得”。所有权取得一般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就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我国的物权法所体现出的现代观念更新为: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为转移为目的的善意,对价受让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2、对象由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在我过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对象主要是指动产。这是因为动产的所有权变更通常要基于公信原则,而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则要基于登记制度。但是这一对象的范围并非绝对限定,而应该看到是可以有一些外延的。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再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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