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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 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2、宏观性。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3基础性。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三、 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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