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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债务人无偿赠与房屋,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2005年6月至9月间,被告吴忠先后为李进借款和担保借款共计人民币31000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以李进、吴忠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由被告李进归还原告王绍顺借款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吴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告吴忠归还原告王会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诉讼期间,被告吴忠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反而于2006年10月12日与其朋友陈昌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两间店面无偿赠与陈昌,并于2006年10月23日在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变更登记。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上述房产为执行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陈昌提出执行异议。2007年3月31日两原告诉称,被告吴忠、第三人陈昌之间赠与行为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被告吴忠鸾与其子第三人吴陈昌2006年9 月20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以保障原告债权得以执行。被告及第三人称,转让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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