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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DOC

1、1杭州市余杭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区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要求和市经普办统一部署,为提高镇乡、街道普查办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实战” 经验 ,充分取得普查清查阶段的组织实施、普查区域图的绘制、清查线路的确定、清查摸底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之间的性质界定及其所从事行业的划定等方面的经验,为我区下阶段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开展清查试点的目的与意义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工作的目的是摸清试点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与个体经营户的总量及其地域分布,为普查机构准确界定普查对象,科学组织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对象

2、不重不漏奠定业务基础。通过清查试点,一方面可以提前宣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广大普查对象了解经济普查,提高配合程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经济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另一方面也为区办和镇乡、街道普查办下阶段全面组织普查宣传、业务培训和清查工作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二、开展清查试点的地点、对象与范围2(一)地点: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社区、红联村。(二)对象:清查的对象为试点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包括无证)。法人单位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产业活动单位是由法人单位设立,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

3、社会经济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和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经营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二)范围:清查的范围为试点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1、辖区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3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单位(机构);2、辖区内除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其他个体经营户(包括无证)。三、开展清查试点的时点标准、实施原则与标准1、清查试点的时点标准为 2008 年 7 月 30 日。各类清查表项目填报的时点标准为 2008 年 7 月 30 日,时期标准为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7 月 30 日。2、试点区域内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辖区内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5、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 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3、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 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 法人 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四、清查试点的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工作由区经普办统一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普查办业务人员和试点区内的村、社区普查“两4员” ,共同参与实施。1、区

6、经济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区经济普查清查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经济普查试点“ 宣传周” 活 动;制订全区清查试 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其各项工作制度(详见附件);培训各镇乡、街道经济普查办清查工作业务骨干;开展试点清查表质量抽查;督促、指导试点街道、村、社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完成清查试点任务。2、镇乡、街道级经济普查办负责组织本办内业务骨干参加试点培训及参与清查试点全过程,包括“地毯式 ”清查、清查数据 审核、编码工作;试点所在南苑街道经普办应根据区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好试点村、社区普查机构的组建和“两员” 的 选调,根据区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试点区域内普查“宣传周” 的各 项活动,协助区办做好试点清

7、查表的质量审核、编码填写工作。3、试点普查区普查工作小组根据街道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建普查机构,组织好普查员指导员和普查员接受区办统一组织的试点清查业务培训;负责本辖区内清查单位的宣传及宣传资料的张贴和发放工作;协助区办实施本试点区(普查小区)的清查摸底工作,落实陪调员与普查员入户引导及入户清查。4、区各有关部门区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5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区经普办提供其至 2008 年 7 月底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试行参与试点区域内单位的查遗补漏工作。五、清查的表式与内容1、余杭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汇总表:由普查员填写。主要反映试点普查区或

8、普查小区内所有单位(机构)与个体经营户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清查表发放情况记录、清查表收取情况记录等内容等。2、余杭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机构)清查试点表:由普查员与被调查单位(机构)共同填写。主要反映试点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内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标识、所在区域、性质类别、设立情况、业务活动、经济指标,以及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和各类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情况等内容。3、余杭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清查试点表:由被调查个体经营户和普查员共同填写。主要反映试点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内的有证、无证个体经营户名称(业主姓名)、详细地址、批准情况、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从业

9、人员数及经济指标等内容。4、清查数据综合表: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参照国家方案,设计了与部门和专业统计单位清查数据综合表6式。六、清查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与步骤(一)检查试点区域“两员”选调情况,组建普查工作小组(7 月 20 日前完成):区经济普查办对南苑街道的试点村、社区的“ 两 员” 选调 工作进 行检查、落实;根据省、市 经济普查办要求,以普查区 社区(村)为单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组长由社区(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并根据试点工作任务及其完成时间要求,调整和充实各普查区普查工作小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力量。(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10、、绘制普查区示意图、标注普查区道路(建筑物)名称(地址)信息, (7 月 25 日前完成):普查区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批准的村(社区)的管辖地域为准。对于试点村、社区必须进一步划分成若干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XX 普查区第 X 普查 小区” 。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必须做到不重叠、不遗漏,四至范围清晰。普查区要有街道、河流、绿化带、建筑物等明显的划界标志。普查小区的代码,由区经济普查办统一编制。代码统一要求为两位,一般普查小区从 01 开始,顺序往下编。普查区内的各类市场单独设置普查小区,码段为 80-99,从 80 开始,顺序往下编。普查区域示意图包括南苑街道和试点普查区两级示意图组成,

11、示意图所显示的街道、村(社区)必须与 2008 年区行政7区划代码库相一致。该项工作由区经济普查办会同南苑街道普查办及试点村、社区普查员共同完成。(三)清查试点工作所需各种资料和物资的准备(7 月 31日前完成):7 月 31 日前,区经济普查办根据试点要求,完成试点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四)开展经济普查试点“宣传周”活动(7 月 31 日前完成):宣传资料必须在“宣 传周” 之前三日内将宣 传资料和物资分发到南苑街道普查办。由街道经普办会同试点村、社区进行组织发动。(五)做好区级部门单位名录库资料的补充、比对工作(8月 6 日前完成):区经济普查办于 7 月中旬召开有关会议,

12、要求区级各有关审批或登记部门于 8 月 3 日前报送今年 7 月底前登记、注销和变更单位名录库资料, 8 月 6 日前区经济普查办对截止今年 7 月末部门单位名录库资料进行并库比对,形成试点区域截止今年 7 月末部门单位名录库。(六)开展清查试点业务培训(8 月 5 日前完成):按照试点要求,8 月 5 日前,区经济普查办对各镇乡、街道经济普查办业务骨干及试点村、社区“两员” 进行培 训(考试、颁证)工作;试点清查前,参加试点清查的镇乡、街道业务骨干在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陪同下熟悉普查区环境。(七)组织实施清查试点工作(2008 年 8 月 10 日前完成):8各镇乡、街道普查业务骨干会

13、同当地村、社区“两员” ,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进行分组,对试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 清查 ,逐一登 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第一,要对相邻的普查小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区经普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 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

14、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包括居民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9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八)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

15、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编号编页码装订,上报试点小组组长。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试点小组组长收到试点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镇乡、街道普查骨干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由区办及时组织各普查小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九)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区 办 收 到 各 小 组 上 报 的 各 类 清 查 表 后 ,要 组 织 人 员 对 表 中

16、的 各 项 调 查 信 息 进 行 会 审 、编 码 。(十)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分两个层面: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试点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清查中未找到的行政登记记录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10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最后,对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要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办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十一)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试点工作的始终。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到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马路、城乡结合部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其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情况。抽查工作由区办负责实施。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 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 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 1%。附件: 试点清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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