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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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