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 年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主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既有本基准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第四条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规裁量基准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2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由裁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二)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二)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二)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 3 -上,且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4、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由裁量: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二)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二)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三)以低等级、
5、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和档次的产品;(四)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4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二)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三)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四)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五)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货值金额在一
6、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5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二)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
7、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二)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三)属于高耗能的。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自由裁量:一、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产品尚未售出的;(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
9、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 7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一)初次违法生产,产品未售出的; (二)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三)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所列违法行为的; (二)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三)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四)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 8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11、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一)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二)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第十一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 -自由裁量: 一、不配合查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拒不改正,暴力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3、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自由裁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一)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下,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二)已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二、有下列情形之
14、一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三次以上不到五次的;(二)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三)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二)违法出具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三)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两次以上的;(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 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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