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关键词: 格式合同/行规内容提要: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而非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200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