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2【重要提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2、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 5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3、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4、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5、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4目 录一、绪言 .5二、释义 .6三、基金管理人 .12四、基金托管人 .20五、相关服务机构 .2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4七、基金的存续 .5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6九、基金的转换 .72十、基金的投资 .80十一、基金的业绩 .93十二、基金的财产 .96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7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3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十六、基金
6、的会计与审计 .108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9十八、风险揭示 .114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0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2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二十五、备查文件 .16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5一、绪言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7、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8、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6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
9、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10、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1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7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12、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
13、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823
1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15、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9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17、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日/天:指公历日35.月:指公历月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18、包含 T 日)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19、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4.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4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104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4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20、、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54.元:指人民币元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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