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
2、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第四条 乡(镇)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2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3、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第二章 规划选址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 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
4、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3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村道不少于 3 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控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第十条 在乡(镇) 、村规划区
5、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规划许可。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 镇) 、村 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户籍证明;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3.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4.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
6、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4政府依据乡(镇) 、村规划审查,合格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1.户籍证明; 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3.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4.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建房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用地审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
7、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十一条 乡(镇) 、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 镇人民政府 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勘察设计第十二条 新建农 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5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8、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 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分发到各乡( 镇) 人民政府,免 费供建房村民选用。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身风貌需要编制设计需要的方案,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
9、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方案图必须符合当地乡(镇)规划要求,施工图需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64 建设施工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申请人完善以下资料后形成开工报告:1、土地批准使用手续或文件;2、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承揽人资质、承揽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材料;3、施工安全责任书;4、施工期间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申请人完成相关许可后应当按照要求,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共同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
10、线后,向乡(镇)提出验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村镇办、国土资源所、交通路政等部门到实地验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并收集坐标放线资料(纸质和电子档)归档,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第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建设基本程序监督执行。(一)3 层及以上的;(二)建筑面积 300 平米及以上的;(三)6 米跨度及以上的。7第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 人民政
11、府落实监 督指导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工作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聘请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需技术支持的可以向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聘请的监督、指导人员应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
12、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 3 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 6 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条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8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合同
13、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
14、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三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9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永久备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建房村民提交的所有建房申请资料、私人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保险单、建筑材料采购资料、建筑材料合格证、建筑材料经销商发票、放线记录、施工检查记录、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等。有条件的
1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第五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16、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10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高县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 30 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九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建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 镇) 人民政府落实农 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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