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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有法可依。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笔者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常接到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投诉,本文着重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研究。 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用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我国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大都是司法机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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