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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提供的相关服务、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及相关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租赁价格和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租赁价格的其他因素。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销售明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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