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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为本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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