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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 在境外成立一间特殊目的公司(又称“中间控股公司”)进行跨境投资是跨国公司因为税务、法律或资产保护等种种原因所经常采用的投资控股结构。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通过间接转让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跨国公司可避免因直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所得而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被征收的税项。此外,通过在与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签订附有优惠条款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跨国公司也可以合理地管理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预提所得税税负。除考虑到税务问题,跨国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还有其它与税务无关的原因,例如:行政监管的负担、政府审批的要求以及政治上的限制。在中国境外成立一间特殊目的公司一直被跨国公司广泛应用于在华投资,并被普遍认为是经得起中国税务机关质疑和考验的筹划。但是,在最近两个针对转让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案例中,中国税务当局均最终裁定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中国投资所取得的转让所得源于中国,因而需要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些案例似乎暗示,特殊目的公司这种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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