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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经营。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批准、颁证工作。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作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1、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二) 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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