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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企业(除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住所,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称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第三条 在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除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外),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对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及其他确认使用权的文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车、船等流动运输经营活动,只需提交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行驶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对列入小舜江源头水源保护区的平水、稽东、王坛镇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生产加工企业,为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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