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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第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五条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第六条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七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扣押、冻结涉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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