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的有效性、规范性,实现责权明晰,简政提效的管理目标,以监管到位、监控及时、精化程序、方便客户为宗旨,以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制订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资金监管概念 本规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与银行和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依协议将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资金监管的基本单元 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基本单元进行监管。 第四条 资金监管的期限 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五条 资金监管程序 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