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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1、1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

2、、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2(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

3、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帐,并进行年度盘点。第五条 农村集体 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

4、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集体3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帐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第七条 区成立农 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财政、民政、司法、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4 名,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

5、年度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街)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镇(街)农办(农经)、财监中心、信访维稳、国土、民政、规划、环保和司法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办公室。 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 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情况;(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4(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五)监督

6、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八条 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经联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提供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统 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按照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建立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台帐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

7、道 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按照“XX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式样挂牌。交易中心要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5 名,工作经费列入镇(街)财政预算。村(经联社)农村集体交易服务机构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长5(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

8、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镇(街)、村(联社)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要按照参考我区的交易标准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确定,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达到交易标准以上的交易项目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的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交易标准分级进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定场所进行交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

9、参考标准条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参考标准6条件如下:(一)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必须进入镇(街)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农村集体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水库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且合同 标的额达到 1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或符合下列类别条件之一的,必 须进入镇(街)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1)单宗合同土地面积 20 亩(含 20 亩)以上的;(2)出租年限 3 年(含 3 年)以上的。(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固定、物业、流动、无形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资

10、产),经营性用地(包括宅基地、返 还地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合同标的额达到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交易;2、出租年限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必须进入镇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四)未达以上条件,经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定场所按照交易程序 进行交易。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7(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1、(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会议纪录等材料备案。第十四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12、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 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填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8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草拟合同,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

13、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草拟合同样本及违约责任。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 180日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 180 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标的物权属的证

14、明材料;(五)合同样本。9(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拟定的交易方案及相关资料。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受理进入交易的项目资料转交中心交易的,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对应交易服务机构。第十八条 资料交 齐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从化区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

15、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十九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10数额在 10-50 万元(含 50 万元)范围内的不得少于 20 天,数额在 50-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范围内的不得少于 30 天,数额交易底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 60 天。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 3 个工作日前向交

16、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第二十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交纳保证金凭证。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纳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额的 30%。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5 万元以上的保证金,竞投意向人必须凭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汇到镇(街)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未经报名资格确认的不得作为竞投人参加竞投。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约定场所内组织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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