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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doc

1、I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国 际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II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这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海上制度其内容也更加丰富。时至今日,在打捞行业内所从事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已根据主体及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划分为商业性打捞清除和强制打捞清除。本文要探讨的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就是上述两种类型的一种,在沉船沉物丧失商业价值的情况下,负有打捞义务的责任主体是不愿花巨资对其进行打捞的,而被置之不理的沉船沉物对

2、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此时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下令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打捞清除或直接采取强制打捞措施是相当有必要的。因此,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制度进行理论研究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既可以促进海事立法的完善和改革,又可以为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实践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得到顺利解决。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剖析沉船沉物和强制打捞的法律含义后,介绍了我国目前有关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立法与西方发达航运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第二章从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出发,探讨了强制打捞清除中所涉及的

3、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章研究了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性质、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能否享受责任限制和受偿位次,并就该费用承担的责任主体展开了多角度的讨论,重点对有争议的问题发表了笔者的见解。第四章对强制打捞清除费用实现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论证,并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最终提出建立我国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未来保障机制的设想。我国现行立法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立法比较滞后、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层次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相关问题上规定还不一致。健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法律体系,逐渐与世界接轨,是我国当前航运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希冀通过本文对沉船沉物强制

4、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引起海事立法者的关注,从而加快我国海事立法的步伐,更有效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关键词 沉船沉物 强制打捞 责任主体 强制保险 基金IResearch in the Legal Problems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the Abstract of the Masters Thesis)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dustry, the content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as the m

5、aritime law with long history becomes much more plentiful. At present, in salvage industry, wreck removal can have been divided into commercial salvage and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by the different subjec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hesis explores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which is a kind of the

6、above-mentioned two types. When the wrecks have lost their commercial value, the obligor is unwilling to put much money on salvaging the wrecks. While the disregarded wrecks heavily threaten navigation safety and water area environment, it is rather necessary that maritime affairs administration sup

7、ervisor organization orders the obligor to salvage the wrecks or directly adopts compulsory removal measures. Therefore, research in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It not only promotes the integrity and reformation of maritime

8、 law, but also provides an effective legal mechanism for the practice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to ensure that related legal problems in practice can be solved successfully.The whole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Chapter 1 analyzes the legal meanings of wreck and compulsory removal, after that

9、 introduces the general legal situation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in China just now, and on the basis compares Chinese legislation with the relevant law of western developed shipping countries. Chapter 2 starts from the format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 about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namely, subjec

10、t, object, and content, and explores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Chapter3 studies the nature of the cost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the cost belonging to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r not, and the rank of payment, discusses the obligor who bears the c

11、ost from varied angles, and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give the authors opinion on the debatable problems. Chapter 4 argues the way to carry out the IIcost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and fund system, and finally ra

12、ises the future design of the security mechanism for the cost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in China.In China,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about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is not perfect. It is mainly manifested by legislation falling behind, related legal documents ranking in the low level, different legal

13、 documents about relevant problems being inconsistent. The problem that need be urgently solved in Chinese shipping industry now is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and then gradually integrating itself with international world. The author hopes that by this thesis, maritime l

14、egislators c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ulsory wreck removal and accelerate the legislation in maritime law so that we can much more effectively ensure water transportation, protect oc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Key Words wreck; compulsory rem

15、oval; obligor;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fund system I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立法概况 .2第一节 沉船沉物与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含义 .2一、沉船沉物的法律含义 .2二、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含义 .5第二节 我国有关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立法 .7第三节 我国与西方发达航运国家相关立法比较 .8第二章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研究 .10第一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问题 .10一、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主体 .11二、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

16、客体 .12三、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内容 .13第二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14一、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与打捞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4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与打捞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16三、打捞义务主体与打捞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16第三章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7第一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性质的异议 .17一、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向打捞义务主体收取的打捞费用的性质 .18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向打捞机构支付的打捞费用的性质 .19II第二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责任主体 .19一、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责任主体之

17、争议 .20二、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责任主体的义务 .23三、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顺序 .24四、我国现行海事立法对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责任主体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25第三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能否享受责任限制 .27第四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受偿位次 .29一、自觉履行行政命令所产生打捞清除费用的受偿位次 .30二、行政强制执行或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下打捞清除费用的受偿位次 31第四章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实现保障之思考 .32第一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32第二节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实现的保障机制 .34一、强制打捞清除费用

18、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34二、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基金制度 .36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的利弊分析 .38第三节 建立我国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未来保障机制的设想 .39结 语 .42参考文献 .44致 谢 .501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导 言2007 年 5 月 14 日至 18 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外交大会,会上各缔约国对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进行了审议,通过并明确了该公约将在 10 个国家批准后 12 个月后生效。该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有关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专门性国际公约,对其适用范围、危害的确定、残骸的定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19、、强制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明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代表了国际上沉船沉物清除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我国沉船沉物清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船舶沉没不但造成船舶、船上所载旅客伤亡或者货物的损失,而且沉没于航道的船舶会妨碍水上航行安全,并常常造成船舶所载的油类、化学品、船舶的燃油等对水域的严重污染。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际海事组织和航运大国都在积极努力地促使该公约生效。目前,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在海事管理中还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深入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制度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包括商业打捞清除和强制打捞清除,本文将侧重于对强制打捞清除制度的研究。我

20、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规范或者行政法规,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其中不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我国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这些相对落后的法律规定已无法满足实践中复杂的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需求。而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的颁布,必将为我国海事立法的完善和改革提供契机,对我国未来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清除、航运业以及海事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充分运用学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力求理论上研究点的创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海事方面的立法提出可行的建议,从

21、而有效地指导我国实践中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航运业的积极发展。2第一章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立法概况为了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应对沉船沉物与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含义予以明晰,这是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其次,还应该把握和了解我国有关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世界航运业发达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与我国进行比较,以便我国更好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研究成果。 第一节 沉船沉物与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含义沉船沉物作为打捞清除行为的标的,在整个打捞清除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它是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强制打捞清除作为沉船沉

22、物打捞清除类型之一,对维护水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沉船沉物和强制打捞清除的法律含义就构成了研究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制度的基础,成为本章节首要探讨的问题。一、沉船沉物的法律含义沉船沉物这个概念在东西方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中并未得到统一,西方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英美法国家以及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均普遍使用“残骸” (wreck)的概念,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沉船沉物”的概念。这一区别主要源于在现代汉语中, “残骸”多借指残破的建筑物、机械、车辆等 1,而不仅指沉船沉物,为了更准确地传达法律条文的本义,并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表达习惯,我国大多学者

23、将“wreck”译为“沉船沉物” 。从国外立法看,西方国家对残骸的具体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将残骸清除法律适用于任何阻碍、危害航行的物体,而不仅限于沉船沉物,且与残骸有关的规定包含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旅游业法中;英国法律将残骸规定为包括在海岸或任何潮汐水域中发现的为减轻重量抛弃的货物、遇难船漂流的货物和船遇难时系上浮标投海的货物和无主物 2;德国法律中对残骸的1 现代汉语字典 ,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二版,第 103 页。3定义不仅包括沉船沉物,还包括航空器;加拿大的残骸清除法律不仅适用于沉没的船舶,还适用于对航行构成妨碍或阻碍的其它任何物体,其明确包括货物、燃油、航空器及近

24、岸设施;丹麦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船舶、近岸的平台、航空器、货物、燃油等是残骸打捞清除的对象。从国际立法来看,涉及残骸的公约主要有 1926 年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1967 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 1976 年责任限制公约 , 1993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及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但是在这些国际公约中,仅有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对残骸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它公约则主要从打捞义务主体的责任限制和残骸打捞清除债权优先权的角度加以规定。自法律委员会 1998 年提出残骸清除公约(草案) 至国际海事组织 2007 年在肯

25、尼亚内罗毕召开外交大会审议通过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有关残骸的定义被多次修改。总起来讲,最新的国际公约较之前的草案,对残骸定义中的关键词语进行了限定但扩大了残骸的范围。根据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残骸”系指发生海上事故后:(一)一艘沉没或搁浅的船舶;或(二)沉没或搁浅船舶的任一部分,包括当时或曾经在该船上的任何物品;或(三)船舶在海上灭失的并在海上搁浅、沉没或漂浮的任何物品;或(四)即将或有合理预期将沉没或搁浅的一艘船舶,若尚未为救助该船或处于危险中的任何财产采取有效措施的话。 3如上文所述,与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残骸”的概念不同,我国

26、现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沉船沉物”的概念,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存有一部关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统一法律,相关内容只能零星地体现在一些不同的法规与规章之中。以下几个规定均涉及到我国“沉船沉物”的定义内容:我国 1957 年颁布实施的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 42 英国1995 年商船航运法第 255 条规定:“Wreck”includes jetsam,flotsam,lagan and derelict foundin or on the shore of the sea or any tida

27、l water.3 2007 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载中国海事 ,2007 年第 8 期,第 30 页。4 1957 年 10 月 11 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二条。41992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中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它物品。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沉没舰船和武器装备及被确认为文物的沉船沉物不在外商参与打捞的对象之列。 51999 年 4 月开始实施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沉船沉物”是指沉

28、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6交通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的沉船、沉物打捞清障管理条例 (2001 年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沉船沉物”系指沉没、漂浮、悬浮于水中或淤埋于泥沙之中的无人存活的船舶、设施及附属物、油料、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但不包括为军事目的沉没的军用舰船、武器、弹药等。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 (2005 年征求意见稿)则对沉船、沉物分别作出定义。 “沉船,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沉没、搁浅的船舶;其中对于危险中的船舶,救助无效的或者救助尚未开始但有充分理由认为沉没、搁浅将不可避免的;2、沉没、搁浅船舶的任何部分,包括船舶属具、燃料、

29、盛装货物的容器等;3、源于船舶上的任何物品,包括水上无主物。 ”“沉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体:1、源于岸上或者空中,非源于船舶;2、在水域沉没、搁浅、漂浮或者悬浮;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虽未造成危害,但出于事故调查、商业利益以及其他目的,需要清除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沉船沉物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字面上,沉船沉物包括沉船及沉物两个概念,沉船是指沉没于水中的船舶及其属具,沉物是指随船沉没或者从船舶上落入海中的船载货物及其他物品,但在法律意义上,沉船沉物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存在的,他们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共同指明了强制打捞清除行为指向的对象;其次,船舶主体、船上各类设施和船上所载货物构成沉船沉物的物,而这些物必须与船舶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最后,由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都是执行国家特殊任5 1992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6 1998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部发布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该规定自 1999 年4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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