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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日至6月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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