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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1927-1930年).doc

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1927-1930 年)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史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中 国 法 律 文 化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1927-1930 年)(硕士论文摘要)民国十六年(1927) ,国民党赢得了北伐战争,执掌全国政权,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并按照以党建国的思想进行了司法改革。民国十六年至十九年(1027-1030)这段时期,从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清末移植的法院组织形式得以延续,建立起三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 “司法不党”的原则被摒弃,初步形成了官僚化司法体制。对民主法制的崇

2、尚使得国家制度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此时,法院制度在国家治理工具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司法厅和检察机关的裁撤揭开了法院系统改革的序幕。高等法院取代了高等审判厅,检察机关并入高等法院更名为检察处。法院内部实行院长负责制,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领导检察官及书记室成员行使检察职能,审检合一制度形成。然而最高法院内检察署的设立无疑对审检合一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一时期高等法院实际上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基本上不审理一审案件。它们设立于各省或特别行政区,但是在首都和市辖区内以及某些地域比较辽阔的省的偏远地区设立高等法院分院,行使高等法院的职能。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联系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从高等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来看,法官的遴选、任命、培训、保障等诸多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法官办事权限和检察官办事权限各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内部分工体现了较强的专业化色彩。法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任命制和终身制,使法官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处于比较高的地位。司法权高度集中,法官地位独立,法院内部分工明确以及律师制度的进步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司法公正。高等法院院长对法院内部及分院、下级法院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是国家司法权向地方延伸的有力工具。特殊法庭的设立和特殊法规的颁布高度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政党化和官僚化的时代特色。监狱制度的完备又代表着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得到重视。这个时代是一个废旧立新的

4、时代,虽然没有完全摆脱清末以来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弊病,但却揭开了司法独立进程中崭新的一页。3【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高等法院 检察处 1The High Court in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Abstract of Dissertation for Masters Degree)In 1927, the KMT won the Northern Expedition, took ove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carried out j

5、udicial refor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 of party building in the country. In the period 1927 1930, settings from the situation the courts,organizational form of the Court continue which transplanted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 a three-tier and three pre-trial judicial system was established, so

6、“Justice is not the party“ was abandoned and initially formed a bureaucra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ocates of democracy mad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 At this point, the court system, as one of countrys governance tools, occupied an important

7、position. The Departments of Justice and the abolition of the prosecution opened a prelude to reform the court system. In court, the President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while Principal Crown prosecutors office had the leadership of the Prosecutor and clerks exercised the

8、functions of the Attorney. In this way, one system of pre-trial review had formed. However,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undoubtedly caused serious damage to the system. During this period,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igh Court is the Court of Appeal, witho

9、ut hearing the case in the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was established in the provinces or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ut in the capital and the urban area branch of the High Court was established to exercise the functions of the High Court, as well as the remote areas of the province. Betwee

10、n the Supreme Court and District Court,High Court played the role of connecting. Fro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High Court, the selection of judges, appointment, training, security and many other aspects had become a more mature system; competence of Judges Act and Prosecutor permissions had own

11、 specific provisions. Therefore, internal division of the Court reflects the strong feature of specialization. The strict access to judges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ppointment system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life tenure, made the judges a relatively high status in society. The concentration

12、of 2judicial power,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judges, a clear internal divis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rogress in legal system were conducive to the trial and justice. President of the High Court have a strong ability to control Court, Branch and Lower court, which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 extension

13、 of the state judicial power to the local part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urts and special laws enacted highly reflected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justice had been politicized and bureaucratic features of the times. Complete the prison system reflected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had been an em

14、phasis on humanitarian. It was an era getting rid of the old norms and establishing the new. Judicial reform had not fully recovered from the existing ills since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bu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opened a new chapter in the process.Key words: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

15、ent, High Court,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1目 录导 言 .1一、论题的内容和意义 .1二、研究现状的概述 .2三、研究方法与突破 .2第一章 高等法院的建立 .3第一节 高等法院的筹设及制度 .3一、各省司法厅与检察机关的裁撤 .3二、高等法院的设立与职权 .5第二节 新审判制度的倡行和审检合一制度的建立 .6一、从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制的改革 .6二、审检合一制度的建立和意义 .8第二章 高等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 .9第一节 高等法院的内设机构 .10一、高等法院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10二、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的部分规定 .12三、高等法院的人员构成

16、及职权 .15第二节 高等法院分院的设立及其职能 .19第三节 特别法规和特别法庭的设立 .23一、法律与政治的结合 .23二、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的设立、撤销及职能 .252第三章 高等法院的运行 .26第一节 法官的考试和任用 .26一、法官的初试与典试 .27二、法官的培训 .29第二节 高等法院检察处的处务规则和检察官的办事权限 .32第三节 律师制度 .34第四节 监狱的设立与管理 .37结 论 .39参考文献 .41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3后 记 .441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1927-1930 年)导 言一、论题的内容和意义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民

17、国十六年(1927)至十九年(1930)期间高等法院之设置、运行和作用” 。所谓高等法院,其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主要设在各省省会城市,主管各类在省区内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和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等。1912 年清政府倒台后,传统的政治体制逐渐瓦解。但十几年军阀割据,内战频繁,清末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没有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党赢得了北伐战争的胜利,掌握了全国政权。四 一 二 政 变 后 , 蒋 介 石 在 南 京 召 开 会 议 , 决 定 定 都 南 京 , 否 认 武 汉 国 民 政 府 ,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一党专政。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建 立 后 , 蒋 介

18、 石 抛 弃 孙中 山 三 大 革 命 政 策 , 通 缉 共 产 党 首 要 ,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逐 渐 成 为 一 个 代 表 大地 主 大 资 产 阶 级 利 益 的 政 府 。 但 是 在这段时期内,南京国民政府引进西方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了法律的创制与变革,建立了独立的法院体系和审检合一的新制度,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新局面。与此同时,国民党奉行以党治国的观念也渗透到法制改革中。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的设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的颁布成为以防共反共为主要目的的专制工具。本论文主要以民国十六年(1927)至十九年(1930)这四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对各省高

19、等法院及其分院的设立规则为切入点,对各高等法院的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选拔和任免等一系列法院组织体系的创制为主要对象,结合诸多与历史潮流相逆的特殊司法现象,研究高等法院的结构变迁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和社会现代化的关系。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司法制度是研究民国时期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法院审判体系虽然由四级三审制改革为三级三审制,但高等法院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依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所处审级也是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清末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和民国时期大理院方面,主要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和论文2很少。因此,笔者选取了民国

20、十六年(1927)至十九年(1930) ,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发布的司法公报为主线,对各省高等法院的设立和运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二、研究现状的概述目前,专门以南京国民政府高等法院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还没有出现。但是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以国民政府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中不断问世。如熊先觉先生的中国司法制度简史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 ;张国福先生的中华民国法制简史 (北京大学出版 1986 年版) ;余明侠先生主编的中华民国法制史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朱勇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清末民国卷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张晋

21、藩先生的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谢振民先生主编的中华民国立法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李贵连先生的沈家本传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张培田、张华先生的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韩秀桃先生的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等。这些著作主要是以宏观的角度为出发点,专门针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高等法院的研究和探讨既不深入,也不全面。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还有郭志祥先生的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上)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春季号;张生先生的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 ,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 年 8 月第四卷;吴永明先生的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 ,载民国档案 2004 年第 2期;欧阳湘先生的对民国前期新式法院的核实 ,载中国地方志2006 年第 5 期;朱文通先生的研究范式多元化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新动向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研究摭言 ,载河北学刊2007 年第 3 期;蒋秋明先生的国民政府审级制度析论 ,载学海2007 年第 6 期等等。这些文章都是对民国时期的法院建制所作的有益的探讨和论述。三、研究方法与突破本文主要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司法院公布的司法公报为主线,结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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