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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美国“337条款”与我国法律应对的研究.doc

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美国“337 条款”与我国法律应对的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国 际 经 济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美国“337 条款”与我国法律应对的研究(硕士论文摘要)337 条款原指美国1930 年关税法的第 337 条,其立法目的是管制外国厂商对美国倾销产品以及商业垄断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几经修改和完善,演化成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理由来规范外国厂商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2008 年对于全球经济无疑是灾难性的一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扩大,以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不善,导致让全球经济都陷入萎靡。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

2、,此次金融危机的发源地,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可预见的是,为了振兴国内行业,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其国内产业的保护将会愈演愈烈,而 337 条款在近年来一直充当着美国对外国企业进行排挤的利器。随着我国对美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屡次遭到美国以 337 条款为由进行的调查,我们完全有必要对美国337 条款进行分析,以期得出有益于我国出口型企业正常发展的合理建议。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基本介绍。对 337 条款作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 337 条款的由来及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介绍了 337 条款与 WTO 规则等条例的比较。虽然从表面上看,337条款提供了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相应程序保护

3、条例,似乎不构成不公平待遇,但是通过和其他条例内容的细致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有着完全不同的待遇。第三部分阐述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应对“337 调查”时应扮演的角色和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 337 条款 知识产权侵权 贸易保护主义 On the Research of the 337 Section of the American Tariff Law and Chinas legal counter measures(Abstract of the Thesis Submitted for Master Degree)The term “Section 337” is th

4、e short form of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law of 1930”.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normalize the unfair trade practices of the imports invested by the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 The year 2008 was undoubtedly a disastrous one for the worlds economy, the sub-prime crisis of America and

5、 the maladministration of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 tools made the global economy depressed. What is predictable in the future is that America would try every effort to develop its economy, and the protection of American industry would be stronger. In recent years, “Section 337” has always been used

6、as a tool to elbow out foreign companies. With the rapidly increased surplus of China,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been investigated in the excuse of “Section 337”. It is a must to research on it and to develop rational suggestion in the benefit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is entitled “On the

7、Research of the 337 Section of the American Tariff Law and Chinas legal counter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is proposition, the article will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general introduction on “Section 337”, giving 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n “Section 337”, and reviews 3

8、37 article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The second part is a comparison between “Section 337” and other trade relief measures, mainly with the Special 301 section, TRIPS and GATT. Though “Section 337” seemingly does not constitute unfair treatment, but when being compared, readers

9、can see the American products receive a total different treatment from the imported ones.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suggested counter measure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The author gets a conclusion that only by working together for a multi-pronged Road can China

10、 improve the current status. Then, the author links to the Chinese system of bord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atus with “Section 337”, points out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relevant system. Key Words Section 337;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 Protectionism目 录导 言第一章 337 条款的

11、基本介绍第一节 337 条款内容第二节 337 条款的发展演变第三节 337 条款分析一、不公平行为二、损害认定标准三、“美国产业”的定义第四节 337 条款调查的基本程序第五节 337 条款的救济制度一、禁止进口令二、停止令三、辅助性措施第二章 “337 条款”与其他规则的比较第一节 337 条款和 301 条款的区别第二节 337 条款和 TRIPS 的比较第三节 337 条款与 GATT 的比较第四节 337 条款-贸易救济的新形式第三章 337 条款对我国的影响第一节 我国企业遭受调查的现状第二节 中国企业频遭受 337 条款调查的原因浅析第三节 应对 337 调查的策略一、企业应对

12、337 条款的措施二、政府在应对“337 条款”中应发挥的作用三、行业组织应对“337 条款”的法律措施第四节 337 条款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结论美国“337 条款”与我国法律应对的研究导 言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美国产业界频频动用“337 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发动 337 调查。中国企业由于缺乏对 337 调查的认识,导致在面对美国方面的发难时,常常无所适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来属于一国国内立法政策和执行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又涉及到重大的国际贸易利益,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上升到国际贸易的重要层面。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因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害尤为重大,

13、利用国内法的规范,提供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率的保护。此种保护以“337条款”最为重要,最具特点,并且对其他国家而言,最具侵略性。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337 条款”规定不但针对侵害产品的国内产销而言,更使侵害产品在入关之前,即可能被挡在海关之外,从而使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337 条款”不但在于其规定的内容,还有其所产生的执行功能。本文正是基于此,论述了“337 条款”的历史沿革,分析了“337 条款”的内容和调查程序,同时对“337 条款”与相关国际法的关系也作了相应的论述,最后论述了中国的对策和对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了解“337 条款”,

14、并由此对中国自己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提供一点借鉴。第一章 337 条款的基本介绍第一节 337 条款内容经过多次修订的现行 1930 年美国关税法( Tariff Act of 1930,以下简称“关税法”)第 337 条对 337 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 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 )为标题,体现了立法者希望以该条款来预防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的立法意图。整个条文共分十四小节,对 337 制度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最新的 337 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

15、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 成 抑 制 或 垄 断 ,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可 以 应 美 国 国 内 产 业 的 申 请 , 进行 调 查 。 1第二节 337 条款的发展演变337 条款得名于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但有关内容在 1922 年关税法中就已出现,1922 年关税法第 316 节规定: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做法是非法的。而以这种“不公平做法”追溯本源,可推至 1914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

16、sion Act 1914)的第 5 条“不公平竞争行为”上,其主要是针对美国国内州际贸易制定的。而1916 年税收法(Revenue Act 1916)第 801 条款将这一立法精神植入到国际贸易的实务。在 1930 年,关税法初步定型,正式成为保护美国国内产业的一道屏障。加强了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软件作品权利保护,对一切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程序更为严谨。337 条款也因此次修正而得名。1988 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第1342 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对 337 条款管辖的范围作了明确规1 Unit

17、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ficial web-site,http:/www.usitc.gov/us337.htm(访问日期,2009 年 3 月 28 日) 。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1)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中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工业,或阻碍此类工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至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予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这四

18、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得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此次修改明确了侵犯版权商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此外该法还放宽了产业的资格,使其不限于之前“有效率且符合经济运营”(efficiently and economically operated)的规定。 3从 1930 年法到 1988 年法,337 条款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1)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外国商品错误地使用了美国的标识,侵犯了美国的专利等行为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例如:美国酚醛塑料公司声称其专利产品被国外仿造并进入美国市场的行为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

19、这亦是基于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判例。美国酚醛塑料公司认为其专利产品在国外被仿造后再进口至美国市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专利是有效的,未经授权将其的专利产品进口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2)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总统就应该签发禁止某种产品进入美国的命令,而这个阶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基本限于专利侵权案。(3)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六十年代,该法基本未被使用。(4)直至 1968 年,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下,总统签发了对某未经许可而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的临时禁止令。这是三十多年间美国总统第一次根据该法而采取的行动。 5经过以上这些修改,337 条款的内容变

20、成:“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其所有人、2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fficial web-site,http:/www.usitc.gov/us337.htm(访问日期,2009 年 3 月 28 日) 。3 Peter Buck Feller., US Custom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Guide,Matthew Bender, 2001, p.256.4 http:/ (访问日期 2009 年 3 月 28 日)。5 李万强: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 337 条款 ,载国际经济合作1999 年第 2 期。

21、进口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售时,若涉及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且将损害或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符合经济运营规范的美国产业的效益或商业利益,那么将被宣告为违法。如其违法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为存在,除非另有规定,应依本条处理。” 51994 年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正式实施后,在美国的倡导和支持下,多边自由贸易安排中都规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国无形资产贸易利益的经济发展战略。 6 这一时期 337 条款被频繁使用,侵权责任人甚至扩大到了间接对美出口的厂商。贝弗利希斯制扇公司一案中,台湾扇子制造商被控其产品侵犯了专利权,虽然其并没有直接向弗吉尼亚州出口侵

22、权产品。在中国合肥公司的香味增强剂加工方法案中,虽然合肥公司与美国进口商无直接联系,但是美国法院还是认为其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些产品最终会销往美国,所以仍然属于 3376条款中禁止的销售行为。 7第三节 337 条款分析一、不公平行为337 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它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标题,其为了预防和制裁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 337条款,也被称作“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 8 337 条款所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虽然包括其他一些一般性不公平行为比如垄断、试图垄断等。但从诉讼实践上看,这些条款主要被用来针对侵犯专利、商标等与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在立法上,

23、337 条款采取先抽象概括规定,再具体列举行为的模式。在“货品进口到美国或在进口货品的销售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做法应被视为非法”的规定后,条例具体列举了将被视为违规的四种货品。这些货5 沈伟、张宁:试论美国联邦贸易法 337 条款的矛盾性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为线索 ,载现代法学1999 年第 6 期。6 Joel W. Rogers and Joseph P. Whitlock. s Section 337 Consistent With the GATT and the TRIPS Agreement, Am. U. Rev.1999: 459P7.陈子谦:美国 337 条款对中国企

24、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006:8 页8.李涛:“中国制造”的困境与出路美国 “337 条款”知识产权壁垒的挑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 年第 3 期。品是: (1)侵犯了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侵犯按照美国法典第 17 编注册的美国版权的货品和以侵犯有效的可执行美国方法专利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的货品;(2)侵犯有效可执行的,按照1946 年商标法(Trademark Act of 1946)注册的美国商标的货品;(3)侵犯按照 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9 章注册的掩膜作品(mask work)的半导体芯片产品;(4)侵犯美国法典 第 17 编第 13 章保护的一般设计和船身设计(design

25、of vessel hull )9 专属权利的产品 10。这既为不公平行为的认定留下空间,又强调了几种重点的货品。二、损害认定标准337 条款立法上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执行上的灵活性。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一般以下因素可作为要件标准:(1)进口的增加及外国竞争者的生产能力。在 Certain Luggage Product 一案11 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曾经以进口的侵权产品的市场份额高于国内产品的份额、进口所占的比例以及进口的销售数量的增加,而认定构成损害的要件。(2)销售机会的丧失。在 Pump Top Insulated Containers 一案 12 之中,由于丧失销售机会而导致国内生产者的销售或生产下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认为制造商的损害可以由其总销量下降而得知。另外在 Certain Roller Units 一案 13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认为,仅仅根据近一年来行李箱滑轮产量降低的事实,即可认定损害的事实。(3)国内生产商被迫降价。在前述 Pump Top Insulated Containers 一案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强调由于进口产品的低价销售,迫使国内产品被迫降价竞争。(4)国内生产商利润降低。例如在前述 Certain Luggage Product 一案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以利润降低作为认定损害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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