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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骗取贷款罪研究.doc

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骗取贷款罪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刑 法 学 ( 全 日 制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刑 法 学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骗取贷款罪研究(硕士论文摘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贷款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得不到有效惩治,轻则导致贷款无法收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蒙受重大损失,重则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刑法修正案(六) 增设的骗取贷款罪扩大了我国在贷款类犯罪的打击面。本文主要内容包括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概述、构成要件和相似犯罪比较研究、骗取贷款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以及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完善。第一章 骗取贷款罪立法概述。 刑法修正案(六) 颁布前,由

2、于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较为困难,并且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许多严重的骗取贷款的行为无法得到惩治。 刑法修正案(六) 颁布后,我国在贷款类犯罪中增设了骗取贷款罪,就是为了更好的防范和惩治贷款类诈骗行为。从世界各国在贷款类犯罪上的立法看,特别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例如:德国、美国,这些国家在贷款类犯罪的犯罪圈划定上要大于我国,对于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要求要宽于我国,所适用的刑罚以财产型为主。可见,发达国家对贷款类犯罪的打击面要大于我国。第二章 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及比较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具体侵害的客体是信贷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

3、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造成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欺骗手段”可以参照贷款诈骗罪的五种手段,即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和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造成的重大损失可以是间接故意。目前我国刑法在贷款类犯罪上有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这四个罪名都是规制贷款类犯罪的,存在着交叉和相似之处,在认定时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区分。第三章 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设立后,还存在一些疑难问3题。新的公司

4、法颁布后,我国承认一人公司。因此,一人公司可以成立单位的骗取贷款罪;个人与单位共同骗贷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贷款类犯罪的罪名;个人以自然人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双重身份与单位共同骗贷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骗贷行为视具体情况认定罪名。第四章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完善。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损失”可以参照高利转贷罪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数额,个人定为 10 万元,单位定为 50 万元为妥。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法建议为:一是骗取数额巨大无法归还的,或是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多次实施骗取行为的(三次以上,包含三次) ;三是向银行及其他金

5、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聚集多人参与、实施欺骗行为的;五是造成社会公众不良影响、造成群体上访的;六是因骗取贷款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单位犯罪 贷款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合同诈骗罪1A Research on Crime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Abstract of Masters Thesis)Loans issued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protected. If crimes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 arent punis

6、hed legally, the loans will not be returned an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encounter great loss.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y and America have better legislature in the field of crimes of loans than China.The crime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 is newly added to Article 10 of the Sixt

7、h Amendment to Chinese Criminal Law. It will maintain the financial order and punish the crimes in the field of loans.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 is financial order. The objective behavior is cheating.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unit corpus both can compose this crime.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

8、ime is intent. Now there are four crimes of loans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y are the crime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 crime of swindling loans, crime of relenting a loan usuriously and crime of fraudulent contract.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There are also some difficulties to ident

9、ify these crimes. For example if the corporation will commit this crime when it is invested by only one person. It is necessary to draf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perfect the crime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Key Words: crime of fraudulent use of loans ; crime of swindling loans ;crime of relenting

10、a loan usuriously; unit crime 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骗取贷款罪立法概述 .1第一节 立法背景探寻 .1一、贷款类犯罪的立法铺垫 .1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诞生 .2第二节 与外国立法的比较分析 .3一、德国立法 .4二、美国立法 .4三、与我国立法的比较分析 .5第二章 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及比较研究 .6第一节 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 .6一、犯罪客体要件 .6二、犯罪客观要件 .9三、犯罪主体要件 .13四、犯罪主观要件 .17第二节 贷款类犯罪比较研究 .20一、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20二、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21三、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 .21

11、第三章 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22第一节 一人公司骗贷的认定 .22一、一人公司的犯罪化 .22二、一人公司骗贷的认定 .24第二节 骗贷行为的共同犯罪 .24一、个人与单位共同骗取贷款的认定 .252二、个人以双重身份骗取贷款的认定 .27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骗贷行为的认定 .30第四章 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完善 .32第一节 与高利转贷罪的合并 .32一、高利转贷罪的必要性分析 .32二、立法的修改 .32第二节 关于司法解释的建议 .33一、 “重大损失”的标准 .33二、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35参考文献 .36后 记 .391骗取贷款罪研究导 言刑法修正案(六)

12、 中新设立的罪名骗取贷款罪弥补了我国刑法在贷款类犯罪中的漏洞。该罪名设立后将更好的处罚以欺诈行为骗取贷款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的贷款类犯罪主要有罪名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合同诈骗罪。这些罪名有着交叉之处,同时也存在不同,应当加以区分。骗取贷款罪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有疑难之处。该罪由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还需要加以完善。第一章 骗取贷款罪立法概述第一节 立法背景探寻一、贷款类犯罪的立法铺垫我国在 1979 年的刑法中没有关于金融诈骗的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金融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在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

13、到了不小的作用。然而,金融体制在改革过程中,运作交易离不开大量的资金,当时缺少了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得贷款诈骗行为不断增加。一般的诈骗行为侧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贷款诈骗行为还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将贷款诈骗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国在 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在第 10 条增设了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14、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情形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2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997 年的新刑法中,在第 193 条中单独设立贷款诈骗罪,但也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作出了两处修改:其一,在犯罪构成上,现行刑法对诈骗的方法,除原决定中所列举规定的各点以外,新增加了“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方法。其二,在法定刑规定性上,现行刑法对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附加刑,除原决定中的并处“没收财产”外,新增加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15、金”作为选择性附加刑种,以供人民法院在并处附加刑时(在罚金或没收财产中)酌情择用。 1在 1997 年的新刑法中,我国还规定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我国的 1997 年刑法在贷款类犯罪中立有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诞生我国刑法在规范贷款类犯罪方面主要就是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然而,刑法第 193 条和第 175 条如今已经不能完全规范贷款方面的犯罪了。现行刑法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行为以及转贷牟利的滥用贷款犯罪行为,对于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后,

16、不是出于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其他滥用贷款行为,刑法并不认为是犯罪,即使造成危害后果,一般也只能按照贷款纠纷加以处理。为了惩治骗用金融机构贷款这一侵犯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理论界一直有将此类行为入罪的呼吁。 2刑法第 193 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1 屈学武著:金融刑法学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2 页。2 苏彩霞: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载法商研究200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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