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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破产程序中“标的额计酬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doc

1、I硕士学位论文(20 届)破产程序中“标的额计酬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经 济 法 学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II破产程序中“标的额计酬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硕士论文摘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标。其中,破产管理人的能力对于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程序的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管理人付出劳动的对价,报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管理人的勤勉程度。针对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7 年 6 月颁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中采用了标的额计酬法。该方法通过将无担保债权人最终获偿财产价值的一部分

2、比例作为管理人的报酬,以激励管理人尽可能多地收回债务人财产,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额。基于这种设计的启发,文本意图将这种报酬激励机制的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进行扩展,以期分析标的额计酬法的价值功效。首先,不同的破产程序将导致不同的价值产出,通过对企业管理者适用标的额计酬法,可以促使企业管理者作出最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破产程序申请选择。其次,标的额计酬法也可以应用于重整以及和解程序,通过将企业管理者或者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基础与债权人的利益基础进行绑定,可以促使企业管理者或者破产管理人积极勤勉,提高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的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此外,通过适当的修正和改进,标的额计酬法在应用中可能产生的程序

3、公平以及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关键词 破产 管理人 报酬激励 债权人利益IDebt Compensation in Bankruptcy with the Law & Economics Perspective(Abstract)Maximizing the creditors interests is the primary goal of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Whil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value and the ef

4、ficiency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the compensation level affect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dministrators to a great extent. With regards to the compensation design for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dopted debt compensation which stipulated in a judicial explanation promulgated

5、in June 2007. By granting managers or administrators a fixed proportion of unsecured debt in the bankrupt firm, debt compensation creates better incentives for value-maximizing performance.Inspired from debt compensation, this article seeks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this new form of incentive compensa

6、tion by extending the application scale of debt compensation. First, while different bankruptcy procedures may lead to different efficiency outcome, debt compensation creates incentives for managers to self-interestedly make the efficient application choice that maximizes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

7、ors. Second, by adopting debt compensation in reorganization and compromise procedure, the interests of managers and the administrators tend to closely aligned with the creditors, thus offering better incentives for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reorganization and the compromise. In addition, chap

8、ter III discusses possible defects to the debt compensation and details how these defects can be modified. Key Words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Managerial Compensation Creditors Interests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报酬规定中的“标的额计酬法” .3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标的额计酬法 .3一、管理人报酬计算方法的选择 .3二、标的额计酬法的具体规定 .4第二节 标的额计酬法的改进空间 .5一、企业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缺乏

9、激励 .6二、重整、和解程序中的报酬计算方法不明确 .7第二章 标的额计酬法扩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7第一节 “债务人”的概念界定 .7一、破产申请中的“债务人” .8二、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人” .8三、重整、和解中的“债务人” .9第二节 标的额计酬法对破产申请选择的影响 .10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10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11三、标的额计酬法的应用 .12第三节 标的额计酬法在破产清算中的应用 .14一、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为标的额 .14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酬基数 .162三、标的额计酬法对企业管理者的限制应用 .17第四节 标的额计酬法在重整中的

10、应用 .19一、对破产管理人的适用 .19二、对企业管理者的适用 .20三、标的额计酬法可减弱重整中的“分配效应” .22四、标的额计酬法下的股东权益平衡 .23第五节 标的额计酬法在和解中的应用 .26一、促进选择有效率的和解申请 .26二、有利于提高和解程序的效率 .27第三章 关于标的额计酬法的其他法律问题 .28第一节 报酬的支付 .28一、报酬的支付主体 .28二、债权人的退出选择权 .29第二节 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30一、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 .30二、优位的无担保债权人与劣位的无担保债权人 .31第三节 对破产程序启动前企业管理者的激励影响 .33一、增加企业管理者主动

11、申请破产的动机 .33二、有利于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3结 语 .36参考文献 .37后 记 .391破产程序中“标的额计酬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导 言破产法对与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偿债能力,即以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的客体,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1置言之,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标。2007 年 6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实质是将对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管理人,即由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班子,成为管理企业的灵魂

12、人物和决策者。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挖掘者,管理人的行为表现对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程序的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管理人付出劳动和承担风险的对价,也作为一种行为激励,管理人的报酬设计直接影响着管理人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并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从而最终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额。如果报酬过低,很难保证有足够合格的从业人员以及勤勉效率的破产管理工作;如果报酬过高,则必定会影响债权人最终实现的利益及整个破产程序的成本。因此,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效率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以上考量,在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管理人的报酬方法与标准,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13、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以下简称报酬规定 )中采纳了“标的额计酬法”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作为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并以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的报酬。这种方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将管理人的报酬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绑定,从而激励管理人更多地回收破产财产,实现债权受偿额的最大化。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标的额计酬法的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仍然比较有限。首先,该方法只适用于破产管理人,不适用于企业管理者。但是,在选择初始破产申请时,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还是和解,通常是由企业管理者1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9 页。2作出决

14、定,而不同的破产程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价值产出。例如,在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选择中,即使破产清算能实现更大的价值,但对于企业管理者,选择破产清算则意味着失去了工作,而选择重整却能可能保证企业管理者继续留在企业。基于自利性,企业管理者可能更倾向于重整这一缺乏效率的选择。因此,如何让企业管理者在破产程序的初始申请时作出最有效率的选择,笔者提出,标的额计酬法是实现这种目标的一种方法。其次,标的额计酬法的激励阶段是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行为,而对于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以及企业管理者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的报酬激励,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本文也将分析说明,标的额计酬法对于增强企业

15、管理者或者管理人在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的行为激励,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此外,在将标的额计酬法的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进行延伸扩展后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当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顺位的债权时,为了使自己得到最大化的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人可能会采用过高的报酬比例来刺激企业管理者或者管理人采取冒险的经营行为,但风险较高的经营方案可能会损害到清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利益,这个矛盾如何解决?标的额计酬法对企业管理者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行为动机会产生哪些影响?改进后的标的额计酬法的报酬比例应当由谁来确定等等。本文的最后部分将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阐述和修正。本文主要运用效率分析、行为激励研究以及成本-收益分

16、析方法,首先介绍并评价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中针对管理人报酬所采用的标的额计酬法,并指出规定中的不足和缺漏;其次,笔者提出一种改进后的标的额计酬法,也即,将司法解释中的标的额计酬法的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进行延伸和扩展,将标的额计酬法的激励作用扩展到企业管理者以及破产程序的整个阶段;最后,通过分析和修正标的额计酬法在应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来完善该方法的激励效果。3第一章报酬规定中的“标的额计酬法”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标的额计酬法一、管理人报酬计算方法的选择虽然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是破产管理人是以市场竞争为生存准则的特殊服务者。对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来讲,从事破产管理

17、事务和从事其他的法律会计服务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在设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时,应当考虑到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事务应当取得与其从事其他服务事项相称的报酬。否则,报酬过低就没有人愿意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缺乏高水平的律师和会计师参与破产事务管理,不利于破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过高的报酬也容易导致律师和会计师为了争取业务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秩序。尤其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关系,真正支付报酬的人并不一定能最终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容易假借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从事不正当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也不宜使报酬过高而导致剧烈的竞争。此外,目前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

18、破产费用过高、债权清偿率过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2基于上述原因,选择确立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法显得至关重要。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按时间计酬法的一个优点是可以克服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债务人资产状况不同而引起的管理人报酬的不确定性。但这种方法也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一种反向刺激因素发生作用,导致管理人故意拖延,尽量增加花在管理上的时间,而不一定能使破产财产获得相称的价值回报,甚至出现奖励笨人、亏待能人的现象。 3此外,对于我国,全面推广按时计酬法的社会条件尚不成熟,配套制度欠缺,道德风险过高,社会认知度较差,公众难以接受,并且就我国现

19、状2 叶军著: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和实务研究 ,中国商务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52-253 页。3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第145 页。4而言,难免出现严重的虚假计时问题,难以有效去规范解决。采用标的额计酬法的一个优点是,按所收回的财产比例分配给管理人,可以鼓励管理人更多地收回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个问题,它可能会鼓励管理人采取一种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回报的办法,而对履行与增加债权人的回报无直接关系的职能几乎没有什么刺激作用,比如管理人可能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协助有关监管机构调查债务人可能存在

20、的与财产无关的不当行为。 4最终,我国的司法解释还是采纳了标的额计酬法,这种办法简单易行、便于掌握,对法官、从业人员也易于操作,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而且能够激励管理人更多地回收破产财产。当然,正如上文所述,按标的额计酬法也存在各种不足。为了弥补按标的额计酬的不足,对于管理人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较长但可供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较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衡量因素中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等条款予以适当调整。 5二、标的额计酬法的具体规定有关“标的额计酬法”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报酬规定中的第 2 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担保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的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4 同 3,第 145 页。5 同 3,第 146-1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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